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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殺人犯越獄,震驚了全國。如今的疑云還沒有解開,日前,又一殺人犯在京逃脫,請問,還能不能愉快的玩耍了?事到如今,任何的苛責都毫無意義,只希望這名在逃的殺人犯能盡早落網,還我們一個安全的生活環(huán)境。
殺人犯在京逃脫
劉小秋,現(xiàn)漂白名為楊曉軍,于1991年殺死同鎮(zhèn)居民在逃,今年9月23日被抓。記者現(xiàn)從首都機場一位保潔員處了解到,9月24日5點30分該嫌犯在押解過程中從T3航站樓到達層脫逃。記者在機場附近的幾個村子里發(fā)現(xiàn)了該協(xié)查通報。
1991年5月23日,內蒙古牙克石市巴林鎮(zhèn)居民劉小秋將同鎮(zhèn)居民錢雪英殺死后在逃。工作查明,該人身份已漂白為:黑龍江省密山市連珠山鎮(zhèn)連珠山村委會5組居民楊曉軍,身份證號碼:152103197504090638。2014年9月23日,該人在新疆喀什蔬附縣被抓獲,2014年9月24日凌晨5時45分在北京三號航站樓逃脫。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征:身高4050px左右,皮膚較黑,東北口音,逃跑時穿米黃色夾克,深藍色毛衣,深藍色牛仔褲,黑皮鞋,未穿襪子。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fā)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zhí)行死刑、正當防衛(wèi)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法邦名律聯(lián)盟刑事專家團團長,宋曉江律師提示,故意殺人罪嚴重侵犯他人的生命權,被我國《刑法》苛以重刑,最高刑罰可對嫌疑人處于死刑。
對這個殺人犯的追捕現(xiàn)在已經全面展開,并向逃離現(xiàn)場附近的村落發(fā)出了協(xié)查通告。該名逃犯的落網應該是遲早的事情,但我希望今后這樣是的事情能不發(fā)生,畢竟一個殺人犯的逃脫,會給附近的居民帶來極大的恐慌。(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