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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兒童當街被砍
國慶原本該是熱熱鬧鬧,舉國歡慶的大喜日子。但是,這和和美美的景象卻被一瘋狂行兇者給打破了。河南西塔寺多名小孩被行兇者瘋狂揮刀亂砍,這喪盡天良的兇手為何如此窮兇極惡?
10月6日下午,河南駐馬店市平輿西塔寺街發(fā)生砍人事件,兇者使用水果刀在受害者脖子上劃刀,致多名小孩被砍傷,其中一名傷者僅5歲。2人傷勢較輕,2人傷勢較重,均無生命危險。
據(jù)了解,兇手長期無業(yè),犯罪嫌疑人今年20歲,平輿縣人,長期無業(yè),案發(fā)前與母親發(fā)生口角,其行兇所用水果刀是當街所買,受傷的4人中,有多名未成年人。至于行兇原因,還在調(diào)查中。
兇手在警察到來之前被群眾制服交給警方。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法邦名律聯(lián)盟刑事專家團團長,宋曉江律師表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zhì)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xiàn)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因此,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該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分標準是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gòu)成該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又是多少小孩受到了無辜的傷害,行兇者也就是二十出頭,這么年紀輕輕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往后的日子這么長,一生豈不是白白給糟蹋了。就算有替自己想過,那也得想想家里老淚縱橫的老母親吧。(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