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律師辯護詞專輯
主辦:王思魯律師
涉及隱私,采用化名
黃核云涉嫌妨害公務案(從輕處罰,終審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之二審辯護詞
尊敬的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經辦人郭連新法官、本案其他合議庭法官及審判委員會各位委員:
我受黃培金委托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指派,在貴院正在審理的黃培金等妨害公務案中依法給黃培金辯護。我們在偵查階段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追蹤到現(xiàn)在,對此案十分了解。本著依法辯護的原則和履行律師的基本職責,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我們已于2004年4月20日提交了(2004)粵環(huán)經法意字第140號“法律意見書”;于2004年5月17日提交了(2004)粵環(huán)經法意字第143號“補充法律意見書”,并附送了本案相關法律法規(guī)、地方條例、學理著述和權威判例等資料。在一審階段,我們于2004年7月15日一審開庭后,整理、提交了“一審辯護詞”;2004年8月3日,也就是一審法院2004年7月29日打印出判決書后的第四天,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關于黃培金等涉嫌妨害公務案的專家論證意見書》。這份專家論證意見書對此案作了詳盡論證,并一致得出如下結論:
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車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泉州市公路局的執(zhí)法超越了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權限范圍……。在任何單位對任何形式的欠繳通行費車輛均無扣押權情況下,泉州市公路局強行扣車、強行開車而引發(fā)沖突,黃培金等涉案人員的行為針對的不是“依法執(zhí)行職務”,因而,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應屬無罪(詳見附件1)。
在二審階段,我們于2004年8月13日向貴院提交了律師代書的四位上訴人的“刑事上訴狀”;于2004年8月23日向貴院提交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
鑒于上述意見對本案的相關問題已經從不同角度作了詳盡的論述,鑒于從法律上看,這的確是一起十分簡單的案件,鑒于貴院法官質素較高以及業(yè)務繁忙,我們在此不再“老調重談”,以免占用閣下太多的時間,僅就最新情況提供辯護意見如下,懇請閣下將此辯護詞與上述意見一并審閱。
一、在本案中,林彬彬強行親自將閩C75075小車開走才引發(fā)沖突是不爭的事實。本案的關鍵是適用法律問題,也就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黃培金如果參與打了“執(zhí)法人員”,并且導致“執(zhí)法人員”輕微傷,黃培金有沒有構成妨害公務罪。
證據反映:2004年3月17日,泉州市公路局林彬彬等六人(一審庭審表明,三人屬無證人員,有證人員手續(xù)也不齊備)駕駛著一部證照不齊“執(zhí)法車”(一審庭審表明,此車沒有行使證,沒有掛牌)上路“執(zhí)法”,經過惠安縣東園村附近時見到閩C75075小車,他們認為這部車在惠安縣東園鎮(zhèn)杏秀路錦厝收費站曾經“多次闖關”(一審庭審表明,根本沒有闖關),要強行扣車、并自己強行開車。具體情況是:駕駛員黃培金主動停車路邊,電告車主鄭錦山稽查人員要扣車,車主回答“按他們的要求把車開到其指定地點”。后來,因林彬彬在沒有明示其有駕駛證情況下強搶車匙,損壞小車空調出風口,要自己開,不同意由駕駛員黃培金開,而黃培金因車昂貴,怕其對車性能不熟而不同意由其開而引發(fā)沖突(盡管扣車亦屬違法,但黃培金還是同意扣車的,只是不同意由林彬彬開車而已)。沖突導致雙方均有“輕微傷”。
以上事實在一些細節(jié)上控辯雙方有分歧,但是:林彬彬強搶車鎖匙(至今車鎖匙仍然在林彬彬手中),強行進入車內開車,在黃培金不同意他開車,認為可以由黃培金自己開車,雙方意見不統(tǒng)一的情況下才引發(fā)沖突。這一基本事實控辯雙方均無異議,證據亦都充分證實。
對這樣的事實,從適用法律角度,到底黃培金所針對的是“依法執(zhí)行公務”還是“違法行政”?我們認為,無論如何也談不上“依法執(zhí)行公務”,因此從根本上阻卻了黃培金妨害公務罪的成立。我們已經從不同角度作了詳盡的論述,在此不重復。
二、泉州市公路局扣車的確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是追繳通行費,但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扣車,乃至強行開車,同樣必須依法有據,必須是法律賦予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否則,就是手段違法,手段違法同樣是“違法行政”。關于這個問題,我們以前已經講了很多,亦是法律常識,相信閣下清楚,不重復。
指控及一審判決的確存在太多問題,其它無法一一細列,但在卷宗相關材料中我們已經詳細講到,也不重復。
三、此案一些鮮為人知的插曲。
此案案發(fā)后,惠安縣委主要領導在“聯(lián)席會議”上,曾慎重地問過惠安司法機關有關人員:到底泉州市公路局有沒有扣車權。公安機關有關人員說:“可能無!”(據了解,是因交警部門隸屬公安機關,因而公安干警對交通執(zhí)法方面知識相對豐富)檢察機關有關人員則說:“有!”就是這個“有”字,誤導了領導的判斷,引發(fā)了行政干預下的錯誤追訴。
在偵查階段,我們與主辦此案的有關干警多次依法溝通。我們發(fā)覺他們還是較為慎重的。在我們出具《法律意見書》、提供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地方條例、學理著述和權威判例后,公安機關曾考慮過撤案,“不搞了”,后來,由于泉州市公路局的堅持,公安機關將“皮球”踢給了檢察機關,而檢察機關履行了當初對領導所講“有”字的承諾,將黃培金等推上了審判臺。
相信閣下注意到:對這樣一起十分簡單的案件,我們一反常規(guī),深入淺出地、從多角度多次詳述了辯護意見,甚至委托專家對此案進行了論證。我們知道,如此簡單的案件,貴院法官完全可以不用專家“論證”,不用律師“提醒”,就可以準確地形成“內心確信”、公正判決。我們?yōu)楹芜€這樣做?我們可以坦誠地說,我們是希望對法院排除行政干預,獨立、公正審判有所幫助;與偵查、審查起訴及一審有關辦案人員的交流中,有充分理由的、詳盡的律師意見竟然屢屢受阻,致使本案進入了二審,亦是不得不讓人“小題大做”的重要原因。
據報道,每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出的無罪案件超過三十件。我們仍然深信:面對如此簡單,不僅具有法律意義,還具有政治意義的,理由一邊倒的案件,同在藍天下,同為發(fā)達地區(qū)的泉州,貴院高素質的法官,一定會信守法律,排除非正當干預,獨立審判,對本案公正判決,無罪釋放黃培金。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律師:王思魯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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