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林某,男,漢族,195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41959XXXX1632,住址:廣東省化州市長岐鎮(zhèn)XX號,聯(lián)系電話:135561XXXX38
申請事項:
一、由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國家2015年度職工平均日工資242.3標準支付請求人被無罪逮捕并羈押230天的賠償金55729元;
二、由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對請求人實施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范圍內(nèi),為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16年2月13日賠償請求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貴院作出批準逮捕請求人的決定,之后于2016年9月28日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對請求人作出不起訴決定,2016年9月30日,化州市看守所對請求人予以釋放。至此,請求人因化州市公安局及貴院在行使職權時的侵權行為,被錯誤羈押230天,并造成請求人的日常生活、家庭關系以及社會評價遭受嚴重的不利影響,構成精神損害且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為此,請求人現(xiàn)根據(jù)法律、事實和證據(jù),從四個方面闡述申請貴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的理由:
一、貴院對請求人采取逮捕措施后因證據(jù)不足決定不起訴,依法應按國家2015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請求人因被侵犯人身自由230天而應得的賠償金人民幣55729元;
二、化州市公安局辦案人員利用請求人保護兒子林某輝的心理,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騙取請求人在訊問筆錄簽名按印,但口供內(nèi)容并未按請求人所說如實記錄,從而侵犯請求人人身自由權,造成請求人精神損害的后果;
三、貴院針對請求人進行審查逮捕時,罔顧請求人的申辯意見,在請求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違反規(guī)定對請求人作出逮捕決定,進一步造成請求人精神痛苦;
四、請求人被他人非法圍攻入屋毆打,卻因此遭到化州市公安局及貴院的錯誤關押,且貴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至今沒有采取消除影響的舉措,導致請求人的社會評價遭受嚴重的不利影響,賠償義務機關依法應當為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以下就上述理由展開具體的論述。
一、貴院對請求人采取逮捕措施后因證據(jù)不足決定不起訴,依法應按國家2015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請求人因被侵犯人身自由230天而應得的賠償金人民幣55729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strong>。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上年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按照新作出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
根據(jù)以上所列舉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不起訴的,應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向賠償請求人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貴院對請求人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不起訴,依法應按國家2015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請求人因被侵犯人身自由230天而應得的賠償金人民幣55729元:
1.茂公化拘通字[2016]00092號《拘留通知書》(見證據(jù)1)顯示,化州市公安局“已于2016年2月13日23時將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林某刑事拘留”。
2. 茂公化捕通字[2016]00086號《逮捕通知書》以及化檢偵監(jiān)批捕[2016]100號《逮捕決定書》(見證據(jù)2)顯示,化州市公安局經(jīng)貴院批準,于2016年3月22日17時對林某執(zhí)行逮捕。
3.化檢公訴刑不訴[2016]59號《不起訴決定書》(見證據(jù)3)顯示,貴院于2016年9月28日以“化州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林某不起訴。
5.茂公化釋字【2016】00179號《釋放證明書》(見證據(jù)4)顯示,化州市看守所于2016年9月30日“因檢察院不予起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予以釋放”。
根據(jù)以上所列舉的證據(jù)可知,請求人自2016年2月13日被執(zhí)行拘留,至2016年9月30日被釋放,被羈押期限多達230天。
貴院在辦理請求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的過程中,對請求人采取逮捕措施后,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決定不起訴,依法屬于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賠償義務人,不存在免責事由。
而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5月16日下發(fā)通知顯示,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zhí)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42.3元。因此,貴院依法應向請求人支付因被侵犯人身自由230天而應得的付賠償金人民幣55729元(=242.3元×230天)。
二、化州市公安局辦案人員利用請求人保護兒子林某輝的心理,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騙取請求人在訊問筆錄簽名按印,但口供內(nèi)容并未按請求人所說如實記錄,從而侵犯請求人人身自由權,造成請求人精神損害的后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制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钡诙倭闼臈l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jù),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jù),無論是否采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并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jīng)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p>
根據(jù)以上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制作訊問筆錄時,應當如實記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但是化州市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辦理原案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制作訊問筆錄時主觀捏造請求人構成犯罪的事實、隱瞞訊問筆錄內(nèi)容并騙取簽名按印,嚴重侵犯請求人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利:
1.化州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制作訊問筆錄時,未如實記錄請求人的無罪辯解,主觀捏造請求人構成犯罪的事實
林某2016年2月13日詢問筆錄(見證據(jù)5)中記載著“我只好退回屋內(nèi)......他們將門關上后,我就上到三樓了......后來大批警察來到現(xiàn)場,他們在現(xiàn)場拉起警戒線及排出了人墻,才勸我們下樓送醫(yī)院救治及帶來這里了解情況了”的供述。
而2016年3月3日的訊問筆錄(見證據(jù)6)記載著林某“(鬧事開始后,你是否有走出你家門口外?)我沖出去了一次,不過又被我家人拉回來了”的供述。該供述與詢問筆錄中記載相矛盾,該供述不具有真實性,因為辦案人員當時以林某軍的人身自由作為威脅,而使請求人做出不實供述。
上述證據(jù)顯示,請求人的詢問、訊問筆錄所載內(nèi)容前后矛盾。在詢問筆錄中請求人否認鬧事開始后自己曾出過家門,更不可能與他人發(fā)生打斗;而其后訊問筆錄中記載請求人曾“沖出過家門一次”。結合在案其他證據(jù)可以推出,化州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錄制請求人口供時,未如實記錄請求人的無罪辯解,主觀捏造請求人故意傷害他人的罪行。
2.化州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利用請求人文化水平低下且年紀已大的事實,以“簽名就放你兒子林某輝,對你取保候審”的方法,騙取請求人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按印
由于化州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錄制口供時,未如實記錄請求人的無罪辯解,反而主觀捏造請求人故意傷害他人的事實,并且為了讓請求人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按印,虛構“簽名就可以放人”的錯誤事實,對請求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化州市公安局及偵查人員人員在辦理請求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存在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貴院應當綜合考慮化州市公安局及辦案人員的侵權行為是導致請求人被無罪羈押的重要原因,且該侵權行為致使請求人的訴訟權利遭到嚴重侵害,依法應認定請求人的精神受損害并達到嚴重后果。
三、貴院針對請求人進行審查逮捕時,罔顧請求人的申辯意見,在請求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違反規(guī)定對請求人作出逮捕決定,進一步造成請求人精神痛苦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辦案活動中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jù)為根據(jù)。”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三百零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有無社會危險性難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等情形。”第三款規(guī)定:“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辦案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或者存在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和其他訴訟權利等情形。”
根據(jù)以上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時,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是否矛盾,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而貴院在請求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的審查逮捕環(huán)節(jié),罔顧請求人的申辯意見,對在案證據(jù)亦沒有進行嚴格審查,違反逮捕條件而針對請求人作出逮捕決定。
一方面,請求人所有的筆錄均已顯示出,請求人對故意傷害予以否認且和其他證據(jù)存在根本矛盾,說明原案據(jù)以認定請求人構成犯罪的證據(jù)達不到逮捕條件。
前已說明,化州市公安局據(jù)以認定請求人犯罪的證據(jù)包括請求人的訊問筆錄,該訊問筆錄所載內(nèi)容足以反映出請求人沒有實施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在此情況下,貴院未盡責審查在案證據(jù),違反逮捕條件對請求人批準逮捕,導致請求人完全無罪卻被羈押,依法應當認定構成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
另一方面,貴院在審查逮捕環(huán)節(jié)對請求人進行訊問時,請求人已向檢察官提出其沒有故意傷害他人的申辯意見。
前已說明,化州市公安局據(jù)以認定請求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jù)存在前后矛盾,而貴院及辦案人員顯然忽略了該關鍵證據(jù)的矛盾之處。在審查逮捕環(huán)節(jié),貴院對請求人進行訊問的過程中,請求人也明確告知檢察院,其沒有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在此情況下,貴院罔顧請求人的申辯意見,致使請求人因被批準逮捕而處于無罪羈押狀態(tài),進一步造成請求人精神損害。
四、請求人被他人非法圍攻入屋毆打,卻因此遭到化州市公安局及貴院的錯誤關押,且貴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至今沒有采取消除影響的舉措,導致請求人的社會評價遭受嚴重的不利影響,賠償義務機關依法應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jīng)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2號朱某某申請無罪逮捕賠償案(見附件1)的裁判觀點指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嚴重影響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導致其精神極度痛苦,屬于造成精神損害嚴重后果。”該案裁判理由還指出:“朱某某被羈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經(jīng)營也因此受到影響,導致其精神極度痛苦,應認定精神損害后果嚴重。對朱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自2005年朱某某被羈押以來深圳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不能正常經(jīng)營,朱某某之女患抑郁癥未愈,以及粵高法〔2011〕382號《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明確的廣東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考標準,結合賠償協(xié)商協(xié)調(diào)情況以及當?shù)仄骄钏降惹闆r,確定為50000元。”
(2014)賠監(jiān)字第37號最高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見附件2)的裁判理由指出:“秦某因無罪被羈押177天,社會評價降低,正常生活遭受影響,屬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后果嚴重的情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臺兒莊區(qū)人民檢察院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p>
(2015)粵高法委賠字第9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見附件3)的裁判理由指出:“杭某某被無罪羈押1028天,一審判決杭某某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12年,給杭某某的社會名譽及精神生活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中山中院應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杭某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本案杭乃偉被羈押期間的有關情節(jié),酌定中山中院向杭某某支付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2015)魯法委賠字第7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見附件4)的裁判理由指出:“劉某某被刑事調(diào)查前是區(qū)科技局局長,被無罪羈押達485天,無罪逮捕和長期羈押導致其精神痛苦,正常的工作、生活以及社會評價受到較大影響,應認定為構成精神損害且造成嚴重后果,賠償義務機關應依法為劉某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綜合考慮本案侵權事實、糾錯過程、精神損害后果、當?shù)鼐用衿骄钏降纫蛩兀?strong>確定為34000元。”
(2014)東中法委賠字第3號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見附件5)的裁判理由指出:“考慮到彭某某在證據(jù)不足情況下被判決有罪并被羈押將近兩年,對其日常生活、家庭關系、小孩身心成長以及社會評價造成較嚴重的不利影響,均符合日常生活經(jīng)驗,為撫慰其所受到的精神損害,并結合當?shù)仄骄钏?,本院賠償委員會酌定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應賠償彭某某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jù)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的生效案例的裁判理由,賠償義務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時,應當綜合考量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社會倫理道德等因素,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
請求人在其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已多次向辦案機關說明自己被他人圍攻毆打的事實,由此可見請求人不僅沒有犯罪,而且是受害者。但是,化州市公安局及貴院相繼決定羈押請求人,導致請求人的村民、親戚朋友對請求人及其家人另眼相看,出現(xiàn)諸多負面評價,對請求人的社會評價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
此外,貴院對請求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明知該案社會影響較大,迄今為止未采取任何消除社會負面影響的舉措,屬于明顯不作為。因此,貴院依法應當為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綜合以上論述,貴院對請求人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不起訴,不存在任何免責事由,依法應賠償請求人因被侵犯人身自由230天而應得的賠償金人民幣55729元,除此之外,請求人因貴院及化州市公安局的一系列侵權行為,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家庭關系以及社會評價均受到嚴重的影響,貴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法應支付請求人20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望貴院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于兩個月內(nèi)作出賠償決定。
此致
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林某
代理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思魯金翰明
2017年5月10日
附件:
1.化檢公訴刑不訴[2016]59號《不起訴決定書》;
2.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2號朱某某申請無罪逮捕賠償案;
3.(2014)賠監(jiān)字第37號最高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
4.(2015)粵高法委賠字第9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
5.(2015)魯法委賠字第7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
6.(2014)東中法委賠字第3號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關注微信“王思魯律師”(微信號wangsilulawyer),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王思魯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3802736027
關注“金牙大狀”王思魯刑事辯護專業(yè)律師,即時了解刑事辯護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