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給投保人保險合同
與保險公司簽訂完保險合同后,投保人并未如期拿到保險合同。對于這種情況的發(fā)生,投保人能否順利向險企獲得賠償呢?
2013年8月,小兵就讀的學校以小兵為被保險人與許昌市一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合同簽訂后,小兵只是按照要求交納了保險費,而沒有收到保險合同。保險期間,2013年12月19日,小兵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與一輛車相撞,致使小兵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兵不負事故責任。不幸發(fā)生之后,小兵的家人找到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要求,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小兵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的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在此情況下免責。
但是,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保險公司不能拿出證據(jù)證明其已把保險合同交付給了小兵。也就是說,小兵及其家人并不了解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近日,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3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承保的以小兵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公司的工作人員把保險合同交付給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此,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小兵無約束力,保險公司應當對小兵的家人進行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敗訴
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必須以保險人對投保人盡到明確提示義務為生效前提。保險合同并未交給投保人,表明小兵及其家人對于保險中的免責條款全然不知。投保人對于免責條款不知情的情況下,免責條款是不生效的。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因此,保險公司無法依合同的免責條款拒絕賠償,小兵的家人應該獲得相應賠償。
唐春林律師辦案心得:因保險理賠、退保等問題產生的糾紛大量存在,在保險公司強大的法律團隊和資源優(yōu)勢面前,維護當事人權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據(jù)理力爭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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