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此應當予以明確首要分子到底要為哪些犯罪承擔責任。
首先,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該怎么理解。本人認為,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應當是由該首要分子組織領導策劃指揮實施的犯罪,不應當是犯罪集團所有成員所犯的所有罪行。因為完全存在一種可能,即犯罪集團的成員觸犯了和該犯罪集團無關(guān)的罪行,譬如說一個販毒集團的其中一個成員初犯了嫖宿幼女罪,或者因個人恩怨觸犯了故意傷害罪等,這些犯罪是與販毒無關(guān)的,該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不應當為該成員的與集團無關(guān)的罪行負責的。因為首要分子對相應的犯罪沒有組織,沒有領導,也沒有指揮,更沒有主觀責任。所以,應當明確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不應當是犯罪集團所有成員所犯的罪行。
其次,首要分子對犯罪集團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責任,不表示首要分子對犯罪集團所犯的每一個罪名都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不見得首要分子在每一個具體的犯罪中都起著主要作用。所以應當根據(jù)首要分子在具體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確定其為具體犯罪所承擔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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