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著名律師楊承富,2014年代理的震驚中外媒體的大眾速騰“打補丁”案,代表全國56萬車主狀告國家質監(jiān)總局行政不作為案件,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一、二審判決最終裁決不予受理,但推動了中國的法制進程,具有劃時代歷史意義。
【案情回顧】:2014年10月15日,一汽大眾向國家質監(jiān)總局備案了召回計劃,公告稱:“自2015年2月2日起,將在中國召回裝配了耦合桿式后懸架的563605輛一汽-大眾新速騰和17485輛大眾進口汽車甲殼蟲汽車”。召回方案為“在裝配有耦合桿式后懸架的縱臂上加裝金屬襯板”,該金屬襯板的作用為“如果縱臂發(fā)生意外斷裂,金屬襯板可以保證車輛的行駛穩(wěn)定性,并會發(fā)出持續(xù)的警示噪音”。車主們認為:打補丁方式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缺陷,質監(jiān)總局對其予以備案是嚴重對速騰車主及其他不特定車輛所有人的生命、財產的踐踏,系不作為行為。為此,委托京師律師對其提起訴訟,要求對一汽大眾召回措施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進行公示。
【代理掠影】:
一、律師函
關于新速騰汽車后懸掛產品質量存在嚴重缺陷,
委托人要求退車的
律 師 函
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所律師團處理其所購貴公司生產的新速騰汽車后懸掛產品質量存在嚴重缺陷維權事宜,現(xiàn)鄭重致函貴公司:
委托人王某于2013年1月15日以14.38萬元的價款,向貴公司銷售公司(北京冀東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12款新速騰1.6L自動舒適型轎車。2014年8月16日發(fā)現(xiàn)該車后懸掛左右縱臂出現(xiàn)嚴重裂痕,其中左側尤為明顯,嚴重危及行駛安全,后王先生與貴公司多次交涉未果。
據(jù)我們律師調查:王先生所購車輛屬貴公司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間貴公司生產的新速騰系列。第一,貴公司將原本配置的獨立后懸架改作扭梁式非獨立懸架,然而屢出后軸縱臂斷裂問題后,貴公司自今年5月1日之后改回了獨立懸架,我們有合理理由懷疑設計存在缺陷。第二,從后軸縱臂斷裂位置來看,目前全國已發(fā)生多起后軸縱臂斷裂的位置幾乎是同一位置,我們有合理理由懷疑后懸掛產品質量存在不合格。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二十四條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貴公司負有退車義務。
鑒于貴公司2012年至2014年5月生產的新速騰汽車后懸掛產品質量存在上述問題,結合王先生所購車輛后懸掛左右縱臂出現(xiàn)嚴重裂痕的客觀事實和王先生要求退車的合理訴求。
律師團建議:貴公司按原價退還王先生購車款并承擔稅款,由王先生退還貴公司車輛。
請貴公司接到本律師函后七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本律師團將根據(jù)王某的授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貴公司及商家產品質量缺陷或不合格的法律責任。
特此函告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律師: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東四環(huán)中路37號工美大廈三層(100025)
聯(lián)系人:楊承富律師:18610855887
二、行政起訴狀
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趙某
原告:劉某
原告:沈某
原告:馮某
原告:崔某
被告: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法定代表人:支樹平 局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馬甸東路9號
郵編:100088
聯(lián)系電話:(010)82262157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對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和大眾汽車(中國)銷售有限公司“在裝配有耦合桿式后懸架的縱臂上加裝金屬襯板”的召回措施組織專家對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進行公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裝配有耦合桿式后懸架新速騰車的車輛所有權人,被告系法定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被告負有對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制定的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負有組織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的法定職責。
2014年8月14日,被告發(fā)布公告表示,將正式對一汽-大眾新速騰后軸縱臂斷裂問題的缺陷進行調查。2014年10月15日,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和大眾汽車(中國)銷售有限公司向被告?zhèn)浒噶苏倩赜媱?,并于同?7日發(fā)布了召回公告稱:“自2015年2月2日起,將在中國召回裝配了耦合桿式后懸架的563605輛一汽-大眾新速騰和17485輛大眾進口汽車甲殼蟲汽車”。召回方案為“在裝配有耦合桿式后懸架的縱臂上加裝金屬襯板”,該金屬襯板的作用為“如果縱臂發(fā)生意外斷裂,金屬襯板可以保證車輛的行駛穩(wěn)定性,并會發(fā)出持續(xù)的警示噪音”。該公告發(fā)布后,被告怠于履行對召回方案的效果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對明顯不能消除缺陷的召回方案予以備案,未盡到審核義務,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系嚴重的行政不作為的行為,故根據(jù)《行政訴訟法》之規(guī)定,于2014年10月2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至今未給原告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故此,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4年10月21日
三、一審裁定書(附后)
四、行政上訴狀
行 政 上 訴 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趙某
上訴人(一審原告)劉某
上訴人(一審原告)沈某
上訴人(一審原告)馮某
上訴人(一審原告)崔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負責人:支樹平 局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馬甸東路9號
案由: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管理
上訴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2015)一中行初字第158號行政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以實體法處理程序問題,導致裁定錯誤。
上訴請求:
1、裁定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2015)一中行初字第158號行政裁定書;
2、依法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裁定程序嚴重違法。
上訴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一審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并填寫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接待登記表》,而一審法院卻在上訴人的代理人無數(shù)次催促下,在2個月后的2015年1月4日電話通知上訴人的代理人領取裁定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一審法院從收到上訴人訴訟材料到通知領取裁定書,時間長達兩個多月,程序嚴重違法。
二、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以實體法處理程序問題錯誤,最終導致裁定不予受理錯誤。
一審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三),該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jù)。上訴人在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相當明確,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監(jiān)督職責對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和大眾汽車(中國)銷售有限公司的召回措施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進行公示?!笔聦嵰罁?jù)就是“一汽大眾加裝金屬襯板的召回方案不能從根本是消除缺陷”。上訴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jù),一審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卻裁定不予受理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作為國家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雖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條例》規(guī)定被上訴人對召回方案實行備案制,但不僅僅是普通的被動式備案。被上訴人對召回實施情況具有法定監(jiān)督職責,對召回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具有法定審查義務。關于對“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的時間節(jié)點,應當是備案前,而不是召回過程中或者召回后。而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條例》規(guī)定的備案制和召回時間節(jié)點問題,是上訴人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據(jù),而不是法院是否受理的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以實體法處理程序問題顯屬錯誤。
綜上,一審裁定程序違法,被上訴人的備案制和召回時間節(jié)點,是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的法律抗辯理由,而不是法院程序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jù)。故,一審法院以實體權利義務作為處理程序問題,顯屬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定不予受理錯誤,為維護上訴人的訴訟權利和實現(xiàn)依法治國,特依法提出上訴,請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五、二審裁定書(附后)
【法律評析】:法律規(guī)定,只要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立案條件,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一、二審判決錯誤之處:一、以實體法處理程序問題,混淆了訴訟請求(訴求)有無證據(jù)和是否符合立案條件(訴權)的概念,認定起訴在召回之前(2015年2月2日)要求對召回措施進行評估、公示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而二審判決時間是2015年3月23日,是在召回措施實施之后,維持一審判決顯然不妥,我們將征求當事人的意見準備再次訴訟。
楊承富律師::博士,從2000從事律師工作已滿18年,辦理案件上千余件,現(xiàn)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企業(yè)家犯罪業(yè)務部主任律師,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會員。 所獲榮譽:本人 擅長辦理重大刑事辯護案件、死刑復核案件,所辦刑事案件曾被黨刊《新華社》、央視《新聞1+1》、《焦點訪談》、CCTV-12《法律講堂》等眾多全國性權威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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