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fā)《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針對現(xiàn)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防止干預司法的“防火墻”和“隔離帶”,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為有效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導致司法不公,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規(guī)定認真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分清政策界限,明確所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都要記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通報,違法干預造成后果的要追責。
規(guī)定明確,對任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都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匯總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司法人員依法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規(guī)定要求,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jīng)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xié)調會、發(fā)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以及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的行為。
規(guī)定強調,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或者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我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出于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fā)號施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不僅直接妨礙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破壞國家法律的正確統(tǒng)一實施。
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重要舉措。推進這項改革,對于貫徹中央要求,落實憲法和法律關于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規(guī)定,排除外部對司法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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