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依次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分別就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團以及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在概念上的界定以及處罰原則做了明確規(guī)定。在司法實務(wù)中,案件存在明確劃分原則的,根據(jù)“罪刑相適應“和“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量刑原則對行為人在量刑上一般是好處理的,而往往比較難處理的是案件中主、從犯或者作用大小一時難以區(qū)分的情況,是司法機關(guān)尤其是作為辯護人的我們感覺頭疼的,因為共同犯罪的各行為人如果作用大小如果沒有明確區(qū)分開來,很可能導致的結(jié)果是罪刑失衡,而使得我們的辯護是無效,特別提醒的是在當下毒品犯罪形勢極其嚴峻,國家治理采取“亂世用重典”的前提下,在重大毒品犯罪的案件中如何發(fā)揮好律師的作用,切實把握好案件事實的細節(jié)和分寸,則尤為重要。
我認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即便不能劃分出共同犯罪行為人有主、從犯之別,但是,從行為人性格的個性差異、行為人主觀控制他人的欲望大小,結(jié)合在具體案件中犯意的提出、犯罪行為的策劃、共犯的召集、毒資的籌措、案件中具體行為的實施、案發(fā)前與上、下線接觸商談購進或賣出的價格、毒品品質(zhì)等事項、對運輸路線、車輛、人員的設(shè)計和布置、對馬仔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其他共同行為人的控制程度等具體情節(jié)來判斷在共同正犯中各行為人的作用、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洞筮B會議紀要》所釋放出的信息是,對于共同犯罪中有多個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處罰上也應做到其區(qū)別對待。應當全面考察作為主犯的各個行為人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過程中實際發(fā)揮法益侵害作用的差別,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的差異,對罪責或者人身危險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可能判處的刑罰更重,極端的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比如,其中如果行為人中有再犯、累犯、多次犯罪、教唆、指使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的情況。
作為辯護律師在具體案件中,到底如何來找辯點,其實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是極度困難的,但是,如果能從細節(jié)出發(fā),多維度思考,也許會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辯護效果。
曹春風律師辦案心得——為生命保護鍥而不舍,為自由辯護勇往直前: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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