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公安、檢察機關主持民事調解的權力,公安、檢察機關對輕傷害案件進行調解,屬于越權行為,是違法的。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輕傷案件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絕大部分都是由鄰里關系等民事糾紛引起的,且多數發(fā)生在親朋、鄰里、同事之間,屬于群眾內部矛盾,有的是親屬內部矛盾,有的是家庭內部矛盾。對社會危害不大,且人身危險性小,及時調解處理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過自新。
本人非常贊同第二種觀點,在公安、檢察機關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只要當事人雙方愿意或者同意調解,公安、檢察機關應盡力調處,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民事和解。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雙方已經就民事賠償等問題達成一致,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悔罪表現(xiàn),社會危險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由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這樣既有利于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也有利于節(jié)約訴訟資源,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
馬偉律師辦案心得:辦理刑事案件要尊重事實,不能對案件結果有承諾,對案件的走向要有清晰的認識,做好出庭前準備工作,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親屬的諒解很重要,另外,刑事案件中要注意當事人的刑事年齡、是否有自首(或可以視同自首的幾種情況)以及立功,被害人是否有過錯(注意表達方式和適用的場合),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社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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