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被告人花某利用假身份證和假駕駛證租用出租車公司小汽車后再進行變賣牟利。2015年6月5日,花某以名為鄔某的假身份證及假駕駛證與深圳市某出租車公司簽訂“小汽車租賃合同”,租用一輛白色寶馬小汽車,后將車上的GPS定位系統(tǒng)拆除,再將車以人民幣150000元的價格銷往江門。經評估該車值款人民幣350000元。
【意見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花某的犯罪行為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花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花某以他人虛假身份證“租車”,然后把車變賣,其行為得逞,都是通過“汽車租賃合同”來實現的,該行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花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骋苑欠ㄕ加袨槟康?,用他人虛假身份證“租車”,然后把車變賣,該行為構成詐騙罪。
【律師評析】
知名深圳刑事律師馬成律師同意第一種觀點,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客觀要件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主觀要件是非法占有。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具體犯罪形式,1997年修訂的刑法增設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是一般與特殊的規(guī)定。它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固定范圍的特殊性。(2)犯罪主體不盡相同。詐騙罪主體限于自然人,合同詐騙罪主體還包括法人。(3)侵犯的客體的不同。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都侵犯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同時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4)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
本案中花某以非法占有小汽車為目的,用虛假的身份證及駕駛證與小汽車出租公司簽訂“小汽車租賃合同”,屬于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租賃合同簽訂后,出租車公司交付了小汽車,花某成功租用小汽車后,自始不履行歸還義務,而是將車輛據為己有。在無權處分小汽車的前提下將其變賣。花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花某的犯罪行為得逞,是在簽訂、履行“小汽車租賃合同”過程中,以假身份證騙取小汽車,花某的行為也構成合同詐騙罪。
花某的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匙冑u小汽車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因此,花某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來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越演越烈,嚴重的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該罪與詐騙罪以及一般民事經濟糾紛又常常糾纏交錯很難區(qū)分,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馬律師在此建議:在各種經濟活動中,簽訂及履行合同一定要著重加大對合同的審核力度,盡量避免因簽訂及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若是公司的,可以直接請公司的法務專業(yè)團隊進行審核或者委托專業(yè)律師團隊作為公司常年法律顧問介入經濟活動中防控經濟及刑事風險,為公司的健康快速發(fā)展保駕護航!
馬成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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