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領域,是一個非常謹慎的領域,無論是進行理論研究,還是從事律師實務,最重要的是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的定性,這是進行法律的前提,也是展開一切分析和提出任何對策的重要先決條件。
那么,下面就讓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具體了解一下吧。
一、案件事實
1996年4月28日,海南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公司”)與北京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聯(lián)合投資物業(yè)經營藍天俱樂部協(xié)議書》,共同投資修建藍天大廈,經營餐飲、娛樂、游戲及日用百貨、食品、煙酒等的批發(fā)和零售。
因經營效益不好,雙方經協(xié)商,于2001年11月21日達成終止聯(lián)營協(xié)議,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海南公司)將藍天大廈六層1482.09平方米(含公用分攤面積209.09平方米)作價590萬元,抵償給乙方(A公司)”。
同日,A公司薛某委托海南公司出售協(xié)議所分房產,并于同月26日函告海南公司銷售價格底線為人民幣200萬元。
2002年8月21日,A公司與北京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將A公司在1996年4月28日《聯(lián)合投資物業(yè)經營藍天俱樂部協(xié)議書》和2001年11月21日《協(xié)議書》兩份文件項下所享有的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欠款590萬元和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實現該債權的費用)全部轉讓給B公司。2002年8月23日,薛某通知海南上述出售委托,同時通知債權轉讓一事。
5、2003年4月2日,B公司以債權人身份對海南公司提起債務糾紛訴訟。
二、易產生的認識誤區(qū)
初看本案,人們往往會為一個問題感到困惑:A公司依據其與海南公司之間的協(xié)議應取得的到底是對藍天大廈第六層的建筑物所有權,還是對海南公司590萬元人民幣的債權?從A定代表人薛某在終止聯(lián)營協(xié)議簽訂后委托海南公司代為出售藍天大廈第六層的行為來看,似應推斷出A公司認為其取得的是建筑物所有權;然而從雙方在終止聯(lián)營協(xié)議中的措辭“甲方(海南公司)將藍天大廈六層1482.09平方米(含公用分攤面積209.09平方米)作價590萬元,抵償給乙方(A公司)”及A公司后來又將這一權利轉讓給B公司的行為來看,似乎又有理由認為A公司取得的是590萬元人民幣的債權。
對此問題的回答關乎整個案件事實的定性,在本案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如果認定A公司取得的是對海南公司590萬元的債權,那么其對B公司的債權轉讓就是合法有效的,B公司完全有資格和依據對海南公司提起債務糾紛訴訟,海南公司在本案中就處于不利的地位;而如果認定A公司取得的不是債權,而是建筑物的所有權,那么對其所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性質和效力以及B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依據等問題就要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斷,海南公司的地位也就隨之而完全不同了。
通過以上對案例的下關系介紹,大家也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這些能夠給您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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