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上訴人陳某進入珠海市光明公司擔任業(yè)務員。2010年9月,光明公司承攬了珠海市中天公司開發(fā)的中天居小區(qū)的高低壓配電安裝工程,雙方約定部分工程款以中天居的商品房和地下車位抵扣。2011年10月,上訴人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從光明公司賬上轉賬95000元到珠海市方達智能石材門窗廠賬戶,轉賬85000元到珠海市樂美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賬戶;2012年4月5日,上訴人陳某從光明公司賬戶轉賬250000元到珠海市青城區(qū)高智智能電子書專賣店賬戶;2012年5月6日,上訴人陳某再次從光明公司賬戶轉賬20000元到高智智能電子書專賣店賬戶。上述款項共450000元由上訴人陳某套取現(xiàn)金后非法占為己有。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
【律師辯護】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陳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訴。其家屬通過網(wǎng)絡搜索深圳刑事大律師進入到馬成律師團專業(yè)刑事辯護網(wǎng),了解到馬成律師團成功辦理過多起職務侵占案件,團隊首席大律師馬成律師系大成律師事務高級合伙人、所內刑事訴訟部主任,二審辯護經驗豐富,遂決定委托馬成律師擔任陳某涉嫌職務侵占案的二審辯護人。
馬成律師接受委托后,多次會見被告人,認真研究卷宗材料,團隊多次開會討論辯護方案,提出以下二審辯護意見:
一、原審判決對陳某職務侵占的數(shù)額認定有誤。光明公司屬于家族企業(yè),管理混亂,并沒有完善的財務制度,其賬本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jù)。對于2011年10月95000元的套現(xiàn)款,支票上的章是左某曉蓋上去的,套取的現(xiàn)金也是被左某曉拿走,該筆款項與陳某無關。
二、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根據(jù)2006年8月30日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侵占、受賄、挪用資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40萬元以上為“數(shù)額巨大”,本案涉案金額遠未達到該金額,應在五年以下刑檔量刑。
三、陳某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良好,如實供述罪行,積極悔過,二審期間退還涉案款項五萬元,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
【二審判決】
最終二審法院采信了馬成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馬成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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