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求貴院就余某某被控受賄罪一案通知朱某某出庭作證之申請書
(20**)深鹽法刑初字第**號
申請人:王思魯律師
單位: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單位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天河路45號天倫大廈23樓
聯(lián)系電話:13802736027
申請事項:懇請貴院通知朱某某出庭作證:
朱某某,男,漢族,1954年10月17日出生,住深圳市**某公司某某明珠花園**座**房,公民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
事實與理由:
一、《起訴書》中指控某公司為感謝余某某的關照,向余某某許諾可以享受優(yōu)惠折扣購買某公司某某明珠花園的房產(chǎn),而朱某某的筆錄顯示是朱某某為了感謝余某某在消防驗收過程中給予的幫助而許諾買房的優(yōu)惠折扣,朱某某出庭作證對于查清本案中的行賄主體具有重要意義,屬于能夠證明余某某罪與非罪的證據(jù)
根據(jù)朱某某的筆錄:“(繼續(xù)講)當時我為了感謝余某某在消防驗收過程中的幫助,我跟余某某說:“要買某公司某某明珠花園的房子,就讓陳某給你優(yōu)惠折扣。陳某就說:“給優(yōu)惠沒有問題”可以得知,是朱某某為了感謝余某某在消防驗收過程中的幫助而許諾可以給余某某購房優(yōu)惠折扣,但這與檢察院指控的“某公司為感謝余某某的關照,向余某某許諾可以享受優(yōu)惠折扣購買某公司某某明珠花園房產(chǎn)”相互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朱某某是深華某公司的退休員工,其并非某公司的員工及管理人員。他無權代表某公司決定是否給予余某某購房優(yōu)惠。其所說的“為了感謝余某某在消防驗收過程中的幫助”只能是代表深華消防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控方認定某公司為行賄主體不符合事實。因為行賄主體的變更,導致控方所指控的余某某以20000萬元/平方米購買房產(chǎn)的收受某公司88.34萬元行賄款的事實錯誤。因此朱某某是否為該案中的行賄主體屬于影響余某某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證人,有必要申請其出庭作證。
二、在陳某未歸案的情況下,朱某某是唯一了解某公司請托余某某關照消防工程驗收指控事實的證人,其證言不僅與在案證言相互矛盾,而且在余某某否認“預驗收”制度、“吃飯”請托的情況下,朱某某出庭作證對查清某公司是否具有“具體請托事項”行為具有關鍵作用,而具體請托事項的有無對余某某構成受賄罪與否有重大影響
(一)朱某某與鄭某某的筆錄之間存在難以解釋的矛盾,只有通過朱某某出庭作證才能夠查清余某某購買**號房時房屋價格確定的案件事實,而房產(chǎn)價格的確定對于余某某是否構成“受賄罪”具有關鍵作用
鄭某某的筆錄顯示:“陳某說之前跟余科長說好了,余科長在我們項目消防驗收的時候關照一下,事后買房給余科長打了一個折扣……我算了一個整數(shù)20000元一平米給余科長”。余某某與某公司簽訂《深圳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的時間是2011年**月**日,證明**號房的交易價格是在簽訂合同時才最終確定。而根據(jù)鄭某某的筆錄交易價格是陳某之前就早已跟余某某“說好了”,兩者之間存在矛盾。
(二)余某某在庭前筆錄中多次提到預驗收工作且朱某某在“吃飯”時“請托”關照,但在朱某某的筆錄中缺失該事實的筆錄,有必要申請朱某某出庭作證查證“預驗收”、“吃飯”是否存在
余某某在筆錄中提到:“2009年下半年……對上述工程的消防工程做預驗收工作,在此工作中認識了施工單位的老朱……事后,老朱邀請我去南山區(qū)檢察院對面的一個村子里吃飯……并講某公司希望能早點通過消防驗收,讓我多多關照一下”。而朱某某作為余某某所述事件中的參與者,對于該工程項目的預驗收、吃飯之事在《詢問筆錄》中并未提及。只是提及了余某某在筆錄中提到的在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審批過程中朱某某與陳某到余某某辦公室了解驗收情況的一事。而控方指控的“2009年被告人余某某接受某公司……公司的請托”正是發(fā)生在預驗收、吃飯這兩個事情之中。在余某某當庭否認“預驗收”、“吃飯”之事的存在時,只有朱某某出庭作證,才能查清該事實存在與否,才能查清控方指控的接受某公司請托的事實是否屬實。因此有必要申請朱某某出庭作證查清該影響余某某定罪的事實。
三、通過被告人家屬了解,我們認為朱某某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疑問,有必要申請其出庭作證由合議庭對該證言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作為定案根據(jù)。而該證言的采信與否對指控余某某犯受賄罪是否證據(jù)確實、充分具有重要影響,因此有必要申請其出庭作證。
通過與被告人家屬溝通,我們了解到:“朱某某(以下稱老朱)曾經(jīng)兩次找到被告人的家屬吵鬧,說被告人連累了他,說檢察院的人把他叫到深華公司去,檢察院的人要他在事先打印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字,老朱開始不肯簽字,于是5-6個人輪流勸誘威逼,從上午10點多鐘折騰到下午3點多鐘硬逼著老朱簽字,老朱怕自己6歲的兒子被抓,所以,就違心地在上面簽了名字。”而在案的筆錄中卻顯示詢問時間是2015年6月8日12時15分至13時05分,訊問人是鄧某某、曹某某,記錄人是曹某某。也就是詢問時間是50分鐘,詢問人是2人,這與朱某某所說“詢問是5-6人,時間幾個小時”不一致。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應該對證人證言重點審查“詢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是否注明詢問的起止時間和地點……證人證言有無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苯Y合被告人家屬了解的情況,我認為偵查機關在取得朱某某筆錄的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收集證據(jù)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允許朱某某出庭作證對其證人證言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根據(jù)予以采信。
綜上,辯護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貴院通知上述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人為了法院能夠在充分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公正審理本案,考慮到朱某某在本案中出庭作證實屬必要,特依法請求貴院通知朱某某出庭作證。
此致
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王思魯律師
2015年11月18日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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