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當中新增的一種犯罪,主要是對那些不及時支付勞動者合法報酬,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進行處罰。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標準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yè)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fā)生。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fā)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①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yè)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fā)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應認定構成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jiān)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②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向用人單位送達《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仲裁不論是否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均構成。
③各級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判決書已生效或雖因勞動者提起上訴而沒生效但用人單位沒有提起上訴的。
④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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