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原告承建石武客專運線四標段工程項目。2011年12月26日,被告在原告承建的石武高鐵客運專線四標段高鐵新東站匝道工作過程中,從高空跌落受傷。被告于當日被送入鄭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25天,診斷結論:右前臂孟氏骨折;左側三踝骨折;左肺挫傷伴左側胸腔積液;左側第6、右側第8-10肋骨骨折;L2L3L4左側橫突骨折;左頂部頭皮血腫;雙下肢多處皮膚擦傷。后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至2013年1月29日再次住院進行二次手術,該次住院支出醫(yī)療費8322.69元。2012年4月12日,原告出具委托書,委托鄭州大學第五附屬醫(yī)院對被告此次傷殘進行鑒定。2012年8月30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豫(鄭)工傷認字【2012】003005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被告所受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2013年6月5日,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鄭州市工傷(職業(yè)?。┞毠趧幽芰﹁b定表,載明:李**傷殘等級為八級,停工留薪期為自受傷之日起八個月整。
【法院判決】
河南某某建設勞務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三萬七千八百零三元四角八分、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二萬八千五百零二元五角、停工留薪期工資二萬七千四百九十三元四角四分、醫(yī)療費八千三百二十二元六角九分、住院伙食補助費八百四十元、護理費四百八十六元七角一分、工傷鑒定費六百元、交通費一千元等各項費用共計一十萬五千零四十八元八角二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律師解讀】
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原告在工作中受傷的事實及原告?zhèn)榈膫麣埖燃?,歷經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勞動仲裁程序,已經得到確認,且原告出具的委托書也已明確了雙方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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