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五月天AV无码特黄一片|尤物蜜芽YP网站|婷婷基地和五月天的cos作品|97人妻精彩视频免费看|亚洲精品免费视频网站|青青草97国产精品免费观看|成人毛片桃色免费电影|中国黄色一及大片|一级黄色毛片视频|免费AV直播网站

律師專欄
 
當前位置:法邦網 > 律師專欄 > 楊國營律師 > 【實務】12則“夫債”妻未必共同承擔的案例

【實務】12則“夫債”妻未必共同承擔的案例

2016-12-15    作者:楊國營律師
導讀:糾紛找律師,律師找老楊。15668469148律脈作者:老楊律師夫妻一方有賭博的行為,出借人未盡善意和必要注意義務一、夏夢海與熊利、王荷榮民間借貸糾紛【案號】(2010)浙商外終字第76號【要點】有證據(jù)證明借款人王...

糾紛找律師,律師找老楊。15668469148律脈

作者:老楊律師


夫妻一方有賭博的行為,出借人未盡善意和必要注意義務

一、夏夢海與熊利、王荷榮民間借貸糾紛【案號】(2010)浙商外終字第76號

【要點】有證據(jù)證明借款人王荷榮長期參與賭博,未從事經商等正當營業(yè),且出借人夏夢海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善意和必要注意義務,也未舉證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熊利與王荷榮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本案借款應認定為王荷榮的個人債務。

【一審查明】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王荷榮、熊利系夫妻關系。王荷榮出具借條,向夏夢海借款人民幣540000元,借款期限為4個月。借款后,因王荷榮逾期未歸還借款本息,夏夢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王荷榮、熊利共同歸還其借款本金人民幣540000元。

【一審判決】

王荷榮出具借條向夏夢海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合法成立。熊利認為借條是虛假的,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支持其抗辯理由,不予采信。本案訟爭借貸關系發(fā)生在王荷榮與熊利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熊利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本案訟爭債務系王荷榮的個人債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之規(guī)定,訟爭之債務屬王荷榮、熊利的夫妻共同債務?,F(xiàn)夏夢海主張王荷榮、熊利共同承擔債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熊利抗辯認為訟爭之債系賭博形成及惡意串通行為所致,但其未能提供與其抗辯理由有直接關聯(lián)性的有效證據(jù)相佐證,對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二審查明】

經審理,本院對原判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王荷榮未從事經商,有賭博惡習,2005年1月12日、2007年2月28日2次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以罰款和行政拘留;熊利與王荷榮夫妻關系于2007年已經嚴重惡化,并于2010年破裂。二審中,夏夢海自認與王荷榮并不認識,借款前未了解王荷榮的家庭情況,款項交付時,熊利未在場,其亦未將王荷榮借款之事告知熊利。

【二審判決】

本案中,540000元借款顯然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夏夢海亦主張王荷榮向其借款系用于投資采礦業(yè),但借條上并未記載借款用途,夏夢海亦無其它證據(jù)證明該主張。同時,夏夢海亦無證據(jù)表明其有理由相信王荷榮的借款為王荷榮、熊利的共同意思表示。夏夢海在與王荷榮發(fā)生本案借貸關系前并不認識,在此情況下,夏夢海要向王荷榮出借大額資金,應當要求王荷榮取得其丈夫同意或要求其丈夫到場等方式對風險加以控制,但夏夢海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熊利已經舉證證明王荷榮長期沉迷賭博,未從事經商的事實。本院認為,本案借款應認定為王荷榮的個人債務。

【相關案例】在相近的案例處理中,本案二審法院判決書所持觀點屬于大多數(shù)。持相同或相似立場的判例有:(2010)浙商提字第82號、(2010)浙商提字第80號、(2015)杭蕭義商初字第555號、(2012)杭蕭義商初字第385號

二、陳甲與張甲、張乙民間借貸糾紛【案號】(2011)嘉鹽商初字第159號

【要點】借款人張甲存在賭博惡習,曾因犯賭博罪被法院判處相應的刑罰,在此情況下,出借人陳甲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張甲的借款是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情形。故法院認為該借款為借款人徐興中的個人債務。

【法院查明】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出示(2010)嘉鹽刑初字第298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表明被告張甲因犯賭博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二被告未到庭,也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應視為放棄進行舉證、質證的權利。本院只能根據(jù)原告的舉證及其當庭陳述進行認證。本院認證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對其證據(jù)資格和證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確認案件的相關事實如下:

2009年10月28日,被告張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該筆借款被告張甲至今未歸還。另,二被告于1986年11月13日登記結婚。

被告張甲因涉嫌賭博罪于2010年6月5日被海鹽縣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執(zhí)行逮捕。海鹽縣人民檢察院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張甲犯賭博罪并判處相應的刑事處罰。

【法院判決】

雖該借款發(fā)生的時間是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根據(jù)《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y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北景钢?,基于被告張甲曾有賭博惡習也曾因犯賭博罪被法院判處相應的刑罰這一事實考慮,在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張甲的上述借款是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情形下,本院無法認定該借款為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張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無法支持。三、陳仁木與孔恒超、俞葉紅等民間借貸糾紛【案號】(2014)杭蕭商初字第856號

【要點】被告孔恒超向原告陳仁木借款前后,其家中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財產,反而被告孔恒超在借款后到澳門賭場參與了賭博,并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借款用于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經營,故法院認為案涉借款應按被告孔恒超的個人債務處理。

【法院查明】

2013年11月20日,被告孔恒超由被告陳成峰提供擔保,向原告借款22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孔恒超未還,被告陳成峰也未履行擔保義務。2014年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支持其的訴訟請求。

被告孔恒超辯稱:2013年10月21日,被告孔恒超與被告陳成峰一起向原告借款22萬元,上述借款已在澳門賭場賭博時輸?shù)?,與被告俞葉紅無關,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另查明,被告孔恒超、俞葉紅于2013年8月19日登記結婚,于2014年2月17日登記離婚。

【法院判決】

案涉借款雖然發(fā)生在被告孔恒超、俞葉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鑒于被告孔恒超、俞葉紅在案涉借款發(fā)生前后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財產,又根據(jù)被告孔恒超、陳成峰的陳述,被告孔恒超在借款后到澳門,并在澳門賭場參與了賭博,另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實案涉借款用于被告孔恒超、俞葉紅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經營,為此,原告主張案涉借款按被告孔恒超、俞葉紅的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院不予支持,即案涉借款應按被告孔恒超的個人債務處理。

出借人對借款人的家庭較為熟悉,對其夫妻感情有所了解四、汪與盛、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2)浙商提字第63號

【要點】盛與包、汪夫妻較為熟悉,曾有資金往來,其完全可以要求包夫妻雙方就借款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應對其夫妻關系不和有所了解。但盛借款后未獲得汪的追認,也未能證明借款系用于包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在審法院認為案涉借款為包的個人債務。

【一審查明】

2009年7月24日,一審原告盛向富陽市人民法院起訴稱,包因經營需要,于2005年8月28日向某某云借款30萬元,2005年9月15日借款9萬元,款項至今未還。請求判令包歸還借款39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被告包答辯稱,其于2005年10月份以后曾向某某云借款,2008年8月4日因盛的要求向其出具了落款時間為2005年8月28日及2005年9月的一份借條及一份欠條,但以前向某某云出具的借條未收回,當時出具借條是為了盛能向汪催討,借條是虛假的,不存在借款事實。盛在庭審時已經表示除本案所涉?zhèn)鶆胀猓呀洸磺肥?,包與盛間已無債權債務關系。

一審被告汪答辯稱,汪與包2005年10月20日已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離婚時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均作了相應的處理,并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在離婚協(xié)議中并無該債務,該協(xié)議應受法律保護。包向某某云出具借條的時間根據(jù)包的陳述及南京東某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可認定汪與包離婚后,無借款的事實發(fā)生,因此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虛假訴訟,請求駁回盛的訴訟請求。

富陽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5年8月28日,包向某某云借款30萬元,由包于借款當日向某某云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向某某云借到人民幣叁拾萬元正”。上述借款至今未還。另查明,包與汪原系夫妻,雙方于2002年11月1日登記結婚,2005年10月20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

【一審判決】

借款發(fā)生在包、汪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盛有理由相信包的借款行為系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盛要求包、汪共同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再審判決】

本案借款發(fā)生在2005年,盛出借給包30萬元借款明顯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盛應對借款是否系包、汪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和相應的舉證責任。從庭審中當事人陳述事實看,盛與包、汪夫妻較為熟悉,曾有資金往來,其完全可以要求包夫妻雙方就借款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應對其夫妻關系不和有所了解。但盛借款后未獲得汪的追認,也未能證明借款系用于包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且包、汪于2005年10月20日即登記離婚,距借款發(fā)生日不足兩月,故案涉借款不宜認定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應認定為包個人債務。汪再審主張案涉?zhèn)鶆詹粚儆诜蚱薰餐瑐鶆?,其無需承擔償還責任的理由成立,可予支持。

【相關案例】在相近的案例處理中,本案再審法院判決書所持觀點屬于大多數(shù)。持相同或相似立場的判例有:(2012)浙商提字第40號、(2014)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55號

借款人借款用于投資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五、朱現(xiàn)鳳訴劉兵遺囑繼承糾紛【案號】(2014)蘇民終字第00331號

【要點】借款人蔡珉借款用于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用于其與李雨潼的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認為該借款為蔡珉的個人債務。

【法院查明】

2011年3月1日,蔡珉、儲赟、楊衛(wèi)國簽訂《股東投資協(xié)議》,約定三方合作設立江蘇申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申科公司),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蔡珉認購股份所需600萬元由儲赟提供借款支持,雙方另行簽署《借款協(xié)議》,原則上償還借款的期限不應遲于2012年12月31日,并應按5%年利率計息。另,蔡珉與李雨潼于2011年3月29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5月29日登記離婚。

【法院判決】

案涉《借款協(xié)議》生效時間為儲赟實際交付借款時間,即2011年4月7日,處于蔡珉與李雨潼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蔡珉借款系用于投資設立江蘇申科公司,顯然并非用于其與李雨潼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據(jù)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籌資,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該債務應視為個人債務之原則。綜上,儲赟關于案涉?zhèn)鶆障挡嚏肱c李雨潼的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李雨潼在本案中對蔡珉的借款不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六、周夏香與于明峰、李宗平民間借貸糾紛【案號】(2014)臺臨商初字第55號

【要點】本案訟爭債務原本是企業(yè)債務,后轉為被告于明峰的個人債務。而其配偶李宗平對該債務不知情,且原告周夏香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李宗平知道該債務的存在。故法院認為該筆債務為于明峰的個人債務。

【法院查明】

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1月30日,原告丈夫王喜平與被告于明峰及案外人朱學忠簽訂一份股份合作協(xié)議。另外,公司以于明峰個人名義向王喜平、周夏香集資800萬元,為公司借款?!4撕?,原告分11次向被告于明峰個人賬戶匯款300萬元,并由臨海市黃鑫電子元件有限公司于2月1日出具30萬元、140萬元、90萬元收據(jù)各一份、2012年2月14日出具40萬元收據(jù)一份,總計300萬元。收據(jù)中注明收款事由為“往來款”。2012年5月18日,被告于明峰與原告周夏香進行對賬,被告于明峰向原告出具對賬單一份,對賬單載明“截止2012.5.18于明峰共欠周夏香本金貳佰零貳萬元整,利息結欠壹拾伍萬元整,其余往來款均已結清。所欠款項承諾在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利息按貳分計算。”

【法院判決】

本案訟爭債務形成之初系黃鑫公司的企業(yè)債務,后經原、被告共同確認后轉為于明峰的個人債務?,F(xiàn)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債務轉化行為被告李宗平明知,且被告李宗平庭審中表示其對該債務情況不知情且不認為系夫妻共同債務。故本案訟爭的債務,應屬于被告于明峰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 楊國營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楊國營律師”(微信號yangfan3256),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 掃描二維碼,關注楊國營律師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楊國營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楊國營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關注楊國營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 糾紛找律師,律師找老楊 咨詢熱線:15668469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