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合同解除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文只探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及行使方式。
1、 一般法定解除情形:
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特殊法定解除情形有:
(1)雙方享有任意解除權。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如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貨運合同的托運人在貨交收貨人之前、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沒有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二、如何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1、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權應在此期限內行使,期限屆滿不行使的,該解除權歸于消滅,此即是合同解除權的形成權性質。因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注意行使期限問題,錯失期限將會喪失解除權,此時即便享有解除權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實務中對方催告的方式一般是發(fā)送律師函,此律師函將可作為通知催告的證據(jù)使用。特別注意不要使用口頭或電話通知,很難形成證據(jù)使用。另外,律師函不僅起到通知、催告的作用,還能夠威懾、警示對方履行合同。
3、解除權的行使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實務中特別注意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并不需要對方的同意,經常遇到對方接到解除合同的律師函之后,不作任何回應,事實上即已發(fā)生了解除的法律效果,提醒當事人注意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時要慎重考慮是否積極回應,阻止合同解除效果的發(fā)生。
作者:張春月 律師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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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月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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