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待售車輛被撞遭損失
2015年,剛拿駕照不久的方某至當?shù)?S店選購汽車。在試駕過程中,方某操作不當,錯把油門當剎車,直接撞上了停在4S店門前的2輛待售新車,方某所駕車輛,也嚴重撞壞。交管部門最終認定方某應(yīng)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4S店認為,新車未出售便發(fā)生交通事故,必然導致出售價格降低,于是便向交管部門提交了申請,要求對2輛新車的損失和貶值價格進行鑒定。不久舊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wù)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本案受損車輛貶值損失共計65000余元。4S店于是向方某要求賠付車輛的修理費及貶值損失。方某認為車輛已投保,且車輛完全可以修復,談不上貶值,不同意賠償。在此情況下,4S店所屬的汽車銷售公司將方某、所投保的平安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貶值損失在內(nèi)的所有損失共計12萬余元。平安保險公司對車輛修理費用賠付不持異議,但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卻以免責條款明確載明“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而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保險公司應(yīng)當予以賠付
法院審理認為待售車輛維修后必然會造成車輛售價降低,該損失屬于直接損失,保險公司應(yīng)予賠付。平安保險公司應(yīng)在交強險及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包括貶值損失在內(nèi)的4S店所有損失,剩余損失則應(yīng)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方某承擔。
律師解析:保險公司要如何賠付貶值損失
(一)待售新車必然存在貶值損失。待售新車不同于其他使用中的車輛,待售車輛受損后雖已修復,已不能按照新車價格出售,必然會導致車輛銷售價格相對貶值,該貶值損失客觀存在,應(yīng)屬于汽車銷售公司在事故中合理損失范圍。
對于汽車銷售公司如何出售被修復的新車,不能憑空臆斷其會采取隱瞞銷售方式,而是應(yīng)在新車經(jīng)過修理的事實基礎(chǔ)上做出判斷,即購車人將會不予購買或以低價購買。就算購車人將其誤認為新車而全價購買,但事后發(fā)現(xiàn)新車已經(jīng)過修理,也必然還是找到汽車銷售公司要求索賠甚至以欺詐雙倍索賠,所以汽車銷售公司一般不會冒欺詐后的雙倍索賠風險進行銷售,而是會如實向客戶表明新車的修理歷史,所以貶值損失必然存在,且汽車銷售公司是貶值損失的最終承受者。
(二)保險公司未能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明示?!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yīng)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未,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本案中,雖然中國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一部第一章第五條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包括“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但并未針對是否包括待售新車進行明確具體的提示,況且,保險公司也無證據(jù)證明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履行明確說明義務(wù),故該免責條款對汽車銷售公司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李前軍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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