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803字)
因丈夫不在家,妻子將夫妻共有的房屋賣給他人,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6月2日,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協(xié)議無效,原告付明及其妻子劉花退還被告陳月購房款155000元及利息。
原告付明與第三人劉花系夫妻關系。2009年2月,劉花以原告付明在外地搞工程急需購買挖掘機為由,對外宣稱賣房,通過原告的親朋余某介紹,劉花與被陳月之父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一份,將其一原告共有的位于街道兩間兩層磚混結構樓房一套賣給被告,第三人劉花與被告之父簽訂協(xié)議時,原告不在家,劉花陳述其賣房是經(jīng)原告同意的,并向被告父親及在場見證人出示了其與原告的結婚證及戶口本。該協(xié)議中賣方以“劉花、付明”兩名字均系劉花簽署。協(xié)議簽訂當日,被告將購房款155000元交付劉花,劉花出具了一張收條,并按協(xié)議將所有權登記在原告付明名下房產(chǎn)證及土地使用證各一本交給被告,房屋未當即交付。次日,原告從外地回家,即向被告提出其妻無權賣房,二人簽訂的協(xié)議無效,要求被告退還其證件,被告找劉花交涉,此時劉花已離家外出,下落不明。
羅山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除買受人善意取得外,一般應認定無效。原告與第三人作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雖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到得一致意見。本案被告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第三人賣房經(jīng)過了原告同意;被告在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既沒有占有使用該房屋,也未辦理該房屋轉(zhuǎn)讓過戶登記,故被告對該房屋構不成善意取得。第三人無權單獨決定出賣該房,其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而原告作為房屋共有人,在該合同簽訂的第二天從外面趕回,提出不同意賣房。第三人擅自處分其與原告共有的房屋,有明顯過錯,其依法應退還被告所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篇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1006字)
[案情簡介]:李永夫婦在南昌市有253平方米的農(nóng)房一處。1995年3月,兩人以該房作抵押借款,1999年11月,因無力歸還典當行的借款,遂將該房以9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女工張燕,雙方均履行了付款、交房義務。由于是農(nóng)房,而張燕又非村民,所以一直辦不了房屋產(chǎn)權和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xù)。張燕購買房屋后,進行了簡單裝修,主要用于自己居住和出租。2007年11月,李永夫婦向法院起訴,請求收回訴爭房屋同時愿承擔協(xié)議中的違約責任。2008年11月,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判決買賣合同無效,李永夫婦返還張燕購房款及維修費9萬元,張燕將房屋返還。現(xiàn)張燕依據(jù)法院認定導致合同無效,李永夫婦負有主要責任為由,又到法院起訴,要求李永夫婦賠償因其對房屋買賣協(xié)議的反悔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80萬。
[法院判決]:一、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后,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導致合同無效,訂立合同的雙方均有過錯責任。雖然李永夫婦是在向典當行抵押借款無力償還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出賣自己的房屋,但其應當知道農(nóng)房不能買賣,且又在房屋出售9年后,以買賣房屋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有悖誠信原則,故應承擔主要責任。張燕在購房前不嚴格驗證對方房屋產(chǎn)權情況,盲目購買亦負有次要責任。由于本案中買賣的房屋時間跨度較長,根據(jù)當?shù)厥袌鲂星?,存在房價上漲的因素,原、被告買賣的房屋存在升值價值,本案應將安置房折價處理。因此,根據(jù)當?shù)厥袌鲂星?,當?shù)匕仓梅渴袌鰞r為每平方米3500元至4000元不等??删偷桶?500元每平方米計算,本案中的房屋為磚混結構,故升值部分為78萬元。對房屋升值部分,根據(jù)雙方過錯責任,按一定比例進行賠償或分割。因此,對本案中的房屋升值部分應按8∶2的比例進行分割,即張燕得62萬余元。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李永夫婦賠償張燕經(jīng)濟損失62萬余元。
[林律師點評]:本案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58條之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但是如果計算合同無效之后的損失,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規(guī)定。本案中,法院將房屋差價作為損失賠償?shù)臉藴?,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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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892字)
為了阻止辦理房屋過戶,敖某與妻子劉某某另行與第三人古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已出售給郭某某的房屋再次出售給古某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郭某某一紙訴狀把敖某、劉某某、古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涉案房屋恢復登記至敖某名下。近日,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惡意串通引發(fā)的合同糾紛案件。
郭某某與敖某在2000年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敖某把自己的房屋一套出賣給郭某某。合同簽訂后,郭某某按約定把購房款給付敖某,敖某也把房屋的產(chǎn)權證等交付郭某某,郭某某在購房后就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nèi)至今。由于敖某拒絕配合郭某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郭某某在2014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敖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在訴訟過程中,敖某到主管部門辦理了原房產(chǎn)證的遺失,并補辦了房產(chǎn)證,后與妻子劉某某一起與敖某的姐夫古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賣給古某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從敖某申請辦理房產(chǎn)證遺失到將房屋過戶給古某某僅有10多天時間,雙方約定的購房款也遠低于市場價格。由于房屋已過戶給古某某,敖某不再具有對房屋的處分權,郭某某要求敖某履行過戶義務的請求已不能實現(xiàn),故人民法院未支持郭某某辦理房屋過戶的請求。
2014年6月,郭某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敖某、劉某某、古某某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敖某名下。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郭某某在購房居住后十余年一直相安無事,直到郭某某起訴要求敖某辦理房屋過戶后,敖某申請辦理房產(chǎn)證遺失并補辦房產(chǎn)證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從敖某申請房產(chǎn)證遺失到將房屋過戶給古某某僅有10多天時間,而且敖某、劉某某與古某某約定的購房款遠遠低于市場價格,古某某在購房前既未對房屋進行實地查看,雙方交易也沒有資金往來的依據(jù)。敖某、劉某某與古某某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存在許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處,且雙方的行為導致郭某某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損害了郭某某的利益,構成惡意串通,遂判決敖某、劉某某與古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敖某名下。
古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五中院日前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篇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1522字)
【房產(chǎn)案例】父訴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確認案
【案情簡介】
老趙有兩個兒子:大兒子趙大和小兒子趙二。1982年,趙二結婚,老趙將自己承租的單位宿舍【簡稱A房】讓給趙二小兩口居住。1984年,趙二用A房與趙大承租的直管公租房【簡稱B房】進行了調(diào)換。1985年,趙二為方便孩子上學,又用B房與王某承租的直管公租房【簡稱C房】進行了調(diào)換。1990年老趙老伴去世后,老趙隨趙二一家居住、生活。1993年,趙二與房管所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正式成為C房的承租人。1999年,趙二風聞C房即將出售,承租人可用工齡折抵購房款??紤]到老趙工齡很長,并且,老趙單位允許職工報銷私房的取暖費,經(jīng)父子倆協(xié)商,將C房的承租人由趙二改為老趙。2000年,C房被拆遷,老趙用其本人工齡及去世老伴的工齡折抵了安置房【簡稱D房】的部分購房款,并用1萬多元現(xiàn)金補足了購房款差額。2007年,老趙與趙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中約定,老趙將D房賣給趙二,趙二應向老趙支付購房款35萬元,合同簽訂當天,D房被過戶至趙二名下。此后,趙二將D房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出租并收取了租金。2013年,D房面臨拆遷,老趙因與趙二愛人長期不和,在趙大鼓動下,搬離趙二家,并將趙二告至法院,聲稱2007年趙二借口用D房抵押貸款,騙自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趙二至今分文未付,明顯是個假合同,故此,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確認2007年與趙二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審理結果】
本律師代理趙二,經(jīng)多次開庭審理,法院駁回了老趙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雖是合同無效確認案,但因其涉及到父子家庭矛盾、房屋產(chǎn)權、拆遷利益等多方面問題,故此,本律師在接受被告趙二的委托后,從各個層面【如:公租房承租人的權利、公租房置換的合法性、工齡折抵公租房購房款的性質(zhì),等等】,對本案進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研究筆記達幾百頁之多。此外,本律師也與趙二仔細核實了A房、B房、C房、D房的演變情況,父子矛盾起因,并從趙二口中得知他根本未用D房抵押貸過款。經(jīng)過扎實的準備,本律師在開庭過程中,向法庭發(fā)表了幾點代理意見:一、2007年老趙和趙二所簽的D房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合法交易。該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二、2007年合同簽訂當天,房屋被過戶至趙二名下,房產(chǎn)局向趙二頒發(fā)了產(chǎn)權證,依據(jù)《物權法》,趙二是該房的合法產(chǎn)權人。而且,合同簽訂后不久,趙二即以自己的名義將D房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至今已六年多,老趙對此知情,但至今從未提出過異議。由此可見,趙二也對該房進行了長期的管理和使用。如判決合同無效,將不利于保護合同交易的穩(wěn)定性和保護產(chǎn)權人合法權益。三、原告訴狀中指控被告趙二于2007年以房屋抵押貸款為由,騙取老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指控毫無事實根據(jù),純屬捏造。被告趙二至今從未使用D房抵押貸款。四、2007年合同簽訂后至今,趙二之所以未付合同款,是因為老趙長期隨趙二居住生活,他本人曾主動提出,不著急用錢,等趙二手頭寬裕了再給錢。因趙二收入不高,加上其本人身患多種疾病,還要贍養(yǎng)老趙,在此情況下,趙二手頭一直不寬裕,其至今未付購房款,不是耍賴,不是故意拖延不付,而是實在付不出。但是,他愿意等手頭寬裕時付清購房款,如果原告急要該合同款,趙二可通過借債等方式籌措該款支付給原告。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合同款支付,屬于合同生效后的具體履行問題,與合同效力無關,不應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理由和依據(jù)。五、老趙和趙二簽訂的D房買賣合同發(fā)生在2007年,至今已6年多時間,老趙從未質(zhì)疑該合同效力?,F(xiàn)在D房面臨拆遷,卻突然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其真實動機令人起疑。
法庭經(jīng)多次開庭審理,最終采納了本律師主要代理意見,駁回老趙全部訴訟請求。
篇五: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705字)
朱阿婆與徐老先生是再婚夫妻,再婚后朱居住到徐家。徐與前妻育有兩子,大兒子已婚居住別處,小兒子未婚,與兩位老人同住。
1986年,兩人再婚五年后,朱阿婆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先后數(shù)次住院,平時定期到精神衛(wèi)生中心復診,期間朱阿婆由徐老先生監(jiān)護和照顧。2006年,徐老先生因病去世,經(jīng)居委會協(xié)調(diào),由朱阿婆的弟弟定期照顧朱阿婆的生活。朱阿婆名下有一套售后公房,平時該房屋用于出租補貼家用。2012年,朱阿婆的弟弟發(fā)現(xiàn)姐姐名下的這套房屋產(chǎn)權人于2007年已變更為徐的小兒子徐某。經(jīng)了解,徐某與繼母是通過買賣方式贈與所得。朱阿婆弟弟認為,徐某利用繼母患有精神疾病擅自將房屋過戶到其名下,侵害了姐姐的權利,要求恢復,但遭到徐某拒絕。2012年5月朱阿婆弟弟以朱阿婆監(jiān)護人名義將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判決買賣合同無效,產(chǎn)權恢復至朱阿婆名下。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朱阿婆2012年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此推斷其患病期間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案例評析】
《民法通則》第13條規(guī)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由此看出,精神病人一旦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在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下完成。本案雙方爭議焦點,2007年產(chǎn)權過戶時朱阿婆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法院根據(jù)當事人具體情況綜合評定了當時的精神狀況,認為朱阿婆自1986年發(fā)病后一直處于疾病中,且多次住院常年服藥,這表明朱的精神分裂癥從未治愈。根據(jù)2006年徐老先生病故后,兩位繼子并未照顧朱阿婆,足以推斷2007年他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朱阿婆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該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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