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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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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死刑犯之辯護詞

2017-06-12    作者:江孔順律師
導讀: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河南天昭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勝父親王保春的委托,并經(jīng)其本人同意,指派本所江孔順律師擔任王勝的二審辯護人。辯護人庭前五次會見被告人,認真仔細查閱了案卷,進行了必要調查,對于案件的發(fā)生令人痛心,...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天昭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勝父親王保春的委托,并經(jīng)其本人同意,指派本所江孔順律師擔任王勝的二審辯護人。辯護人庭前五次會見被告人,認真仔細查閱了案卷,進行了必要調查,對于案件的發(fā)生令人痛心,對于受害人深表同情。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辯護人對原審認定的罪名并無疑義,但原審對于幾個有利于被告人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未予認定,量刑過重,未能貫徹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精神,根據(jù)二審開庭情況、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合議時充分重視并予采納。

一、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應予認定,并從輕判處刑罰

被告人在清網(wǎng)行動中認識到自己的罪責,與其父協(xié)商投案自首,在其父帶領下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自首,并依法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1、在清網(wǎng)行動中,對待投案自首有特別的政策,親屬帶領公安機關抓獲應當認定為投案自首

四部委下發(fā)的《關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第三條規(guī)定,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永城市公安局2011年12月4日出具的《永城市公安局對在逃犯罪嫌疑人王勝親友的承諾書》保證對勸投后的被告人依照四部委的通告按投案自首論?!锻ǜ妗泛汀冻兄Z書》屬于國家機關對特殊時期投案自首的特殊政策,王勝既然在親屬規(guī)勸下投案自首,就應當依法應予認定,否則就無法取信于民,也不利于打擊犯罪。

2、證據(jù)顯示王勝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永城市公安局酂城派出所2011年12月5日出具的《勸投經(jīng)過》;永城市公安局雙橋派出所2012年4月6日出具的《王勝勸投經(jīng)過》均證實王勝在親屬的規(guī)勸下實施了投案自首行為。投案自首后,如實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多次表示愿意認罪伏法,并寫下了長達十頁的《悔過書》,真誠悔過,說明其有改造的可能,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應予認定,并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

被告人歸案之后,在看守所里積極參加學習,自覺遵守監(jiān)規(guī),在“清網(wǎng)行動”進入攻堅階段時,主動協(xié)助管教民警并結合自身犯罪情況,現(xiàn)身說法做同監(jiān)室以及全體在押嫌疑人家屬的思想工作,讓他們認識到投案自首“寬大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也讓也們看到了被告人響應“清網(wǎng)行動”政策得到寬大處理這一活生生的例子。在逃人員家屬主動提供了潛逃線索,致使身負命案的犯罪嫌疑人投案、歸案。

1、法律法規(guī)對立功有明確的規(guī)定,完全符合重大立功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北桓嫒爽F(xiàn)身說法的行為,直接地影響了兩起故意殺人案件在逃人員王成良、王丙信家屬,家屬規(guī)勸二人投案自首,根據(jù)商丘中院的書面證明,二人分別被商丘市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刑罰,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xiàn)。

2、兩份關于立功的說明,證實了被告人的立功情節(jié),公訴機關應當移送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

永城市看守所分別于2011年12月25日、2012年4月10日出具《情況說明》和《關于王勝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規(guī)勸他人投案的情況說明》前后內容大體一致,但后一份“說明”明顯將被告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減輕了,公訴機關移送的卷宗里只能看到后一份。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并未單獨規(guī)勸”為由否認其具有立功表現(xiàn)。辯護人對公訴機關這一意見不能認同,辯護人在庭審時將兩份《情況說明》均向法庭提交,從兩份書證的內容來看,是對被告人表現(xiàn)和協(xié)助公安機關情況的客觀說明。辯護人認為,由同一機關出具的兩份內容不同的證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應當依法采信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明作為定案的依據(jù)。通過其他證據(jù)印證,被告人協(xié)助公安機關在大會小會上對在逃人員家屬做思想工作,并產(chǎn)生了積極作用,客觀上促使了兩個在逃人員順利歸案。對于一般案件而言,立功表現(xiàn)的認定與否似乎關系不大,對于兩起故意殺人案件的破獲有特殊表現(xiàn)的被告人來說,否認其立功表現(xiàn)既有違“寬嚴相濟”的刑法原則,又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公信力,不利于打擊犯罪,也不利于在押人員的思想改造。本案被告人有沒有單獨規(guī)勸的行為,只能是在量刑時考慮作用力大小的標準,而不應該是否認其立功表現(xiàn)的理由。

3、根據(jù)四部委的規(guī)定被告人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行為

四部委下發(fā)的《關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第四條規(guī)定,“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積極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關于被告人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歲,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雙方證據(jù)互相不能推翻,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對于被告人年齡的問題,是本案庭審爭議較大的問題,也是決定量刑問題的重要依據(jù)。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出生日期為1976年9月26日。辯護人認為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對于被告人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歲無法查清,按照《辦理死刑案件證據(jù)規(guī)定》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能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已滿十八歲,并以此定罪量刑。

1、身份證、戶籍資料應當是認定被告人年齡的首要依據(jù)

被告人的戶籍資料顯示,其出生日期是1977年8月24日,被告人在幾次供述筆錄中也均稱是1977年8月24出生,但被告人在辯解時均強調這個日期應該是農(nóng)歷的1977年8月24,也有證人證明在被告人所在的農(nóng)村當?shù)兀谄呤甏@個年齡段的人均使用農(nóng)歷出生日期。通過歷法換算農(nóng)歷的1977年8月24日,是公歷的1977年10月6日,被告人滿十八周歲的日期應該就是1977年10月7號。據(jù)此,被告人1995年9月1號犯罪時是不滿十八歲的。

辯護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jù),證實被告人1993年在中學就讀辦理第一代身份證時,是由被告人自己向登記機關申報的。由于生活習慣的原因申報農(nóng)歷而被登記成公歷了,當年被告人的班主任出具證言印證了這一點,第一代身份復印件顯示辦證時間是1993年,完全符合公民年滿十六周歲辦理身份證的要求,可見戶籍登記的年齡的可靠性。

2、公安機關“懸賞通告”顯示被告人犯罪時十七歲

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三組證據(jù)中,一份2010年由永城市公安局發(fā)出的對被告人的“懸賞通告”,該通告明確指出被告人“犯罪時17歲”?!皯屹p通告”雖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文書,但其嚴肅性自不待言,通過該證據(jù)辯護人有理由相信,公安機關有更強的依據(jù)認定被告人十七歲。

在2010年公安機關已經(jīng)有了完備的人口信息系統(tǒng),作為一個國家機關在進行打擊犯罪過程中,對外發(fā)出的公文性質的公告,其嚴肅性和公信力是毋庸置疑的。在沒有更有力的證據(jù)和理由下,按常理應該采用被告人戶口年齡1977年8月24認定才對。公安機關這一公告讓辯護人有理由相信,公安機關有更有力的依據(jù)證明被告人年齡,只是因為該證據(jù)可能對被告人有利而故意不予出示。這更讓人加重了辯護人對被告人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歲的合理懷疑。

3、從公訴機關移送補充偵查卷宗材料關于被告人年齡的證言缺乏科學性和一致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起訴書認定年齡的證據(jù)基礎主要是依據(jù)補充偵查卷,通過證人的證言來證明被告人的年齡,這些證言均缺乏客觀性,依法不足以采信。

證人某某某,是死者父親,其證言感情色彩濃厚,從證言中可見“王勝今年37歲了,是1976年5、6月份出生”,證言37歲和76年是不對應的,這樣的證言正契合了受害人家屬仇恨心理,不假思索的夸大被告人年齡,是唯恐減輕被告人刑罰心理的驅使,其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證人某某某、某某某的證言,通過某某某的證言可知二人是母子關系,但某某某的個人基本情況性別里赫然寫著“男”,我們固然可以理解是筆下誤,但請別忘了法庭的審判可能會剝奪被告人的生命,經(jīng)過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多層審查仍然將這一錯誤呈現(xiàn)在法庭上,對一個人起到生殺予奪作用的證據(jù)出現(xiàn)這種低級錯誤,判決的公正性會無法令公眾信服。某某某證言程序上也不合法,取證的地點既不是其住處、單位,也不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這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通過比較某某某作證的地點,可以看出應該是其母親某某某家,雖然證據(jù)材料有意回避這一點,但一個智商正常的人一眼看上去,直觀地就能看出這個問題。因此其證言之間就是很難排除相互影響的可能。該兩份證言也有互相矛盾之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某某某的證言,證人說娘家是和被告人一個村的,但卷宗材料里沒有原始戶籍資料,同時也沒有其父母戶籍相佐證,一個身份不能得到印證的證人,其證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更關鍵的是,證人是通過其自身年齡對比證明被告人年齡的事實,但其證言中說實際年齡與戶口年齡不符,她的年齡是大人胡亂編的,試問一個自身年齡都不清楚,無法確定的人,如何能通過其年齡證明被告人年齡呢?其證言顯然不足以采信。

某某某證言,明確表示不知道被告人年齡,同時沒有相應的戶籍證明印證其證言的年齡。對于辯護人關于證人無身份證明的質疑,公訴人對此有不同意見,公訴人認為刑事案件證人作證時,沒有必要提供身份證明。但辯護人認為如果是對于犯罪事實及經(jīng)過的證明,證人身份證明可能不是關鍵,但證人如果是通過其自身年齡做參照來證實被告人年齡的,辯護人認為證人準確客觀、有據(jù)可查的身份信息,對于查清案件事實至關重要。如果沒有,對于裁決者便無從評判,證明力等同于沒有。對于公訴機關提出凡通過年齡比較的證言,沒有官方身份證明的,法庭都不應該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某某某是被告人的親妹妹,按理說其證言對被告人年齡應該具有很強的證明力。但正是因為被告人親屬間的證明,讓辯護人堅持提出被告人年齡無法查實的辯護意見。通過某某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比她大兩歲,證人身份證年齡是1979年1月2日,那么按此推被告人應該是1977年的人,與公訴機關認定的1976年不符。被告人大姐某某某關于被告人年齡證言與某某某證言也不相符。

除了以上兩名被告人親屬證言外,被告人父親1995年和2012年兩次對被告年齡的證言不相一致,被告人母親在95年作證時,說被告人20歲。一家人的證言,互不知情竟有如此大的差別。事實上,由于被告人家姊妹眾多,當時那個年代出生登記不建全,農(nóng)村父母由于忙于生計糊口,對孩子年齡情況并不像現(xiàn)在這樣重視,導致其家屬成員之間,對于年齡情況的表述均有出入。

4、從被告人1990年入學的學生證等證據(jù)推算,案發(fā)時被告人應當不滿十八歲

根據(jù)家屬找到的被告人雙橋中學1990年入學的學生證和永城市教體局2006第46號文件推算,按照正常的學齡兒童七周歲入學,小學五年制,當時被告人應當是十二周歲,加上三年的中學和一年的中專,案發(fā)時被告人應當只有十六歲,至多不應超過十七周歲,這和警方的通緝文件上的年齡基本吻合,是否公訴方故意隱瞞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

5、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答復,應當做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根據(jù)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電話答復》,“在一般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實際年齡應當以戶口登記為基本依據(jù),結合人口普查登記和其他有關資料,并經(jīng)過認真調查核實后加以確定。對被告人實際年齡有異議或者疑義時,更應當多方查證核實。如果有足夠證據(jù)認定戶口登記冊上記載的年齡有誤,就應以查明的實際年齡來認定。如果經(jīng)反復調查,確實查不清的,應當按照從寬的原則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本捅景付?,控辯雙方的證據(jù)大體相當,應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留有余地,以免錯判的發(fā)生。

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合理懷疑,從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排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做出對被告人有利的推定,推定其在犯罪時不滿十八歲,從而在量刑時不適用死刑。

四、被告人家屬自愿賠償

1、被告人逃跑后,家屬也自知無法再面對受害人家屬,四處流浪生活,其家里的牲口、糧食等財產(chǎn)也被受害人家屬占有、處置;

2、為了替子贖罪,給受害人家屬以補償,被告人家屬四處籌借,自愿賠償,在委托他人協(xié)調未果后,委托司法所、派出所從中調解,并拿出十五萬元交到一審法院,表明了賠償?shù)姆e極態(tài)度,值得肯定。十五萬元雖然不多,但對于一個沒有土地,沒有固定職業(yè)和收入家庭來說,無疑是一筆巨大的數(shù)字,可見其替子贖罪的決心。

五、關于被告人酌定從輕、不適用死刑的法律依據(jù)和情節(jié)

1、本案系鄰里矛盾引起的激情殺人,依法不適用于死刑

根據(jù)《全國法院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闭缭瓕徟袥Q所言,兩家的陳年積怨導致了悲劇的發(fā)生,一時的激憤造成了被告人的犯罪,并且有法定的從輕情節(jié),依法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原審判決過重,依法應予改判。

2、被告人犯罪是尚是學生,平時表現(xiàn)良好,心智尚不成熟

被告人犯罪時尚在上學,年幼無知,生理及心理的發(fā)育仍未成熟,平時的負面影響使其將本來是鄰里糾紛的小事,誤讀為家庭仇恨,最終釀成大禍。根據(jù)學校和同學的證明,案發(fā)時被告人還是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被告人屬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犯罪時屬于初犯、偶犯,沒有犯罪的前科,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有改造的可能,建議酌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4、逝者已去無以復生,生者年幼仍需關愛

被告人雖然構成了嚴重犯罪,罪不可恕,但作為兩個孩子的父親,逝者已去無法復生,又為何不能給需要父愛年幼的孩子們留下父愛的溫暖呢,根據(jù)我國法律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規(guī)定,請求給被告人一條生路,給其年幼的孩子留一點尊嚴和父愛。

5、少殺慎殺,應當成為法律人的不二信條

盡管我國仍然保留死刑,但少殺慎殺的已經(jīng)成為社會的共識和法律界的不二信條,也應當作為本案判決的重要參考。

結合以上意見,被告人雖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該認定被告人自首和立功,被告人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歲存在合理懷疑無法排除,并具有諸多法定和酌定從輕的情形,依照《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以及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精神,被告人完全能夠通過監(jiān)獄的教育及改造,重新做人,重返社會。辯護人希望給被告人一次重新改過的機會,對其作出公正、慎重的處理。

以上辯護意見望合議庭在評議時能予以充分考慮和采納,謝謝!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江孔順

  • 江孔順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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