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已支付超四倍利息是否有效
2012年11月2日,吳某以其經(jīng)營拓展需要資金為由,在李某處借款30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30‰,按月付息,借款期限6個月。吳某按約定償還了5個月的利息。2014年2月27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超過部分無效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屬合同部分無效,應當責令返還或扣抵本金。本案原、被告約定的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已違反前述二項規(guī)定,屬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因無效而產(chǎn)生了原告應當返還責任,或者直接扣抵本金。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對于吳某已支付的利息中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屬非法所得,由法院予以收繳。依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約定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同時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故超出部分屬于非法所得,應當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予以收繳。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屬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已給付的超四倍利息法院從中立原則出發(fā),不予處理。
雙方對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約定無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月利率為30‰,已經(jīng)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這一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故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不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否則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但其只是合同的部分無效,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的部分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屬于抗辯情形,不屬于抗辯權情形。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利息的約定超出了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的約定無效,合同部分無效屬于權利障礙的抗辯,是對請求權不存在的事實抗辯,而不屬于抗辯權的情形。
法院應當主動查明,并將超出部分利息扣抵或判令返還。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屬于抗辯情形的,縱使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法官也應查明案件事實,從公平、正義的原則出發(fā),須依職權予以適用。本案中,由于合同部分無效屬于抗辯情形,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主動查明、適用與合同無效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將已經(jīng)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進行扣抵或責令李某返還,這樣處理也有利于維護健康的金融秩序、規(guī)范民間借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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