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收房后地震損失如何承擔
2007年4月,張某購買四川榮盛地產鑫發(fā)小區(qū)一套房屋,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為79萬元,首付2.5成,約定2008年3月20日前交房。2007年4月,張某辦理完畢按揭手續(xù)并完成收房手續(xù)。2008年4月,四川出現(xiàn)大地震,張某所購買的房屋在地震中損毀,張某每月還需承擔銀行貸款壓力較大,提出房屋其并未入駐故向開發(fā)商提出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
法院意見:收房后地震損失如何承擔
涉案房屋已交付,毀損、滅失風險應由買受人承擔,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收房后地震損失如何承擔
《合同法》第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房屋已交付,風險完成轉移,其主要損失由購房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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