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花海公司是華海苑項目的開發(fā)商,項目于2015年取得預售許可證。
2015年11月,荀某多次到華海苑項目看樓,樣板房在9棟20層,后荀某決定購買華海苑8棟20層2002房。
開發(fā)商花海公司與荀某簽訂《華海苑認購書》。合同約定:“荀某認購華海苑項目8棟20層2002房,建筑面積130平方米。定金20000元于簽收本認購書時付清。荀某須于2015年12月或之前,親臨“華海苑”項目銷售中心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荀某對所購之物業(yè)基本情況及相關情況已做充分了解,且已了解并認可花海公司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及補充協(xié)議之內容,荀某承諾不得以對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及補充協(xié)議之內容存在異議為理由而拒絕簽署?!?/p>
同時,《認購書》載明:“荀某確認在簽署此認購書之前,已閱讀并清楚售樓部公示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認購須知、付款方式、規(guī)劃示意圖等簽約示范文件,并同意按上述文件內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等有關文件。如荀某有下列情況的,視為違約,花海公司收取的定金沒收,不返還荀某,同時,花海公司有權單方解除本認購書:(1)不按約定簽訂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含補充協(xié)議及其他附件)……”
簽訂《認購書》當日,荀某交付定金20000元,花海公司出具收據。
后荀某未在約定的時候前往花海公司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經花海公司業(yè)務員多次電話通知,2016年12月,花海公司委托律師事務所向荀某發(fā)出律師函,通知由于荀某違約,花海公司于荀某收到本函之日起即解除與荀某簽訂的《認購書》,花海公司收取的20000元定金不予退還。
2017年1月,荀某發(fā)郵件給花海公司,認為花海公司在銷售物業(yè)過程中存在誤導欺詐行為,荀某要求花海公司返還雙倍定金。
花海公司不同意,認為上述《認購書》已解除。
荀某訴至法院,要求花海公司返還雙倍定金。
【廣州專業(yè)合同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
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荀某和花海公司的爭議焦點是花海公司是否存在誤導欺詐的行為。
荀某主張花海公司在銷售過程中介紹的復式單位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誤導欺詐的行為。
但荀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并且,荀某在簽署認購書前,可查看同類樣板房的情況雙方簽訂的《認購書》也注明荀某閱讀并清楚認購物業(yè)的平面圖、規(guī)劃示意圖等資料;花海公司提交的昊景灣8幢預售面積明細表也可以佐證,涉案房產存在復式結構。
因此,法院認為荀某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法院認定花海公司與荀某簽訂的《華海苑認購書》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
荀某未按認購書約定的時間交付購房款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花海公司發(fā)函解除認購書,符合認購書的約定,人民法院確認《認購書》已于荀某收到函件之日起解除。
因荀某系違約方,其訴訟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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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可以申請法院撤銷。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本案中,當事人認為開發(fā)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欺詐,但荀某并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的觀點,并且當事人在簽署認購書前可查看同類房屋的情況,認購書也注明其閱讀并清楚認購物業(yè)的平面圖、規(guī)劃示意圖等資料;花海公司提交的昊景灣8幢預售面積明細表也可以佐證,涉案房產存在復式結構。因此,荀某的主張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最后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在購房的過程中,如遇到法律上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
張美玲律師辦案心得: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法律問題,交給專業(yè)律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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