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社會競爭壓力大,公司的壓力也大,在面對資金緊張時,有的公司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因為社會保險費與單位發(fā)生在爭議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險費征繳是否屬于法院受案范圍?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
劉某系公司職工,2013年5月開始在公司處工作,至2015年10月26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計件,月工資約5000元。劉某去社保局查詢才發(fā)現公司未給劉某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和失業(yè)保險等。公司未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劉某不能享受保險待遇,無法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故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社會保險費征繳屬于行政部門職責范圍,不屬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劉某起訴要求補繳,法院不予審理。依照《浙江省失業(yè)保險條例》規(guī)定,勞動者在工作滿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予繳納失業(yè)保險費的,應當予以賠償。劉某自述2015年10月26日在公司處工作過程中受傷后即未再回去上班,且本案訴訟過程中劉某也主張工作期間截止該日,不能證明公司單方終止了勞動關系,則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劉某中斷就業(yè)屬于“非因本人意愿”,其要求工傷時賠償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劉某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進行舉證,現劉某僅以2015年10月26日之后未回公司處上班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劉某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是否屬于法院受案范圍?
《勞動法》第10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6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1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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