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提要】
2009年4月,被告朱某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金星西路原生墅小區(qū)某號樓3單元某室的房屋售予原告梅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梅某于合同簽訂當日向朱某支付房款定金壹拾萬元整,按照合同約定,梅某5月2日向被告朱某補齊購房定金貳拾萬元整,朱某于7月1日前將房屋交給梅某居住,并在10月15日前辦理該房屋貸款的解押手續(xù)。合同簽訂后,梅某支付朱某定金30萬元,梅某也于7月26日入住該房屋。后朱某之妻以朱某未經(jīng)其同意擅自處分屬夫妻共有的房產(chǎn)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朱某與梅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案經(jīng)大興區(qū)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兩審終審判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梅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挽回經(jīng)濟損失,特聘請張濤律師擔任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損失賠償糾紛案代理人。
【一審判決】
大興法院經(jīng)審查完全采信了張濤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被告朱某返還原告梅某房款309000元,被告朱某賠償原告信賴利益損失75萬元。
【二審判決】
大興法院判決后,被告朱某不服提起上訴,張濤律師受聘繼續(xù)擔任梅某的代理律師。
北京市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同樣采信了張濤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一審法院依據(jù)梅某方主張認定朱某承擔70%的責任,賠償梅某房屋差價損失(即信賴利益損失)75萬元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朱某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張濤律師代理的該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損失賠償(信賴利益損失)糾紛案獲得預期理想判決!
【張律師點評】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給梅某造成了重大損失。梅某是從公開渠道得知朱某出售房屋,且訴爭房屋產(chǎn)權證上只有朱某的名字,朱某未披露還有其他共有人的信息,由于朱某在處分夫妻共有房屋時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對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有重大過錯,原告梅某主張的房屋差價損失,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喪失訂立其他有利合同的信賴利益損失,被告朱某應予賠償。大興法院和一中院對該案的判決是正確、合法合理的。
【溫馨提示】
房價的漲跌都會引發(fā)買賣雙方的諸多糾紛。現(xiàn)實生活中,當房價快速上漲時有不少夫妻會以一方不知情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使得買方利益嚴重受損。主張信賴利益損失賠償是買方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最有效的途徑。此外也提醒買房人在買房過程中謹慎處理各個環(huán)節(jié)。聘請專業(yè)的房產(chǎn)律師陪同購房,是預防種種風險的更有效的途徑。
張濤律師辦案心得:房地產(chǎn)業(yè)迅猛發(fā)展,房產(chǎn)糾紛案件逐年上升,涉及房屋買賣、租賃、權屬、拆遷、物業(yè)管理、中介服務等方面,專業(yè)房產(chǎn)律師應指導當事人規(guī)避、防范風險,理性、合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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