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馬某在某保險公司為張某投保人身保險,保險金額180000元,受益人為馬某。2012年9月張某醉酒駕駛導致身故。馬某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直接提起訴訟。庭審中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進行抗辯。本案調解結案,保險公司退還保費。
案件分析:
本案的關鍵是如何理解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中的故意犯罪。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死亡的不在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也不在進行刑事審判活動,所以人民法院并未判決其有罪。本案中被保險人醉酒駕駛,因其已經(jīng)死亡,人民法院并未判決其有罪,所以根據(jù)無罪推定原則,應推定其無罪,保險公司沒有權力認定被保險人構成犯罪,所以保險公司不能依據(jù)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免責。
第二種觀點認為觀點認為只要被保險人行為客觀上構成犯罪即可認定其構成犯罪,而不必經(jīng)過刑事程序。
筆者同意第二中觀點。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中的故意犯罪的認定,不是必須經(jīng)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而是根據(jù)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是否構成犯罪,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構成犯罪,即使沒有人民法院的判決,依然可以認定其構成犯罪。否則保險法第四十五條關于“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規(guī)定就被架空,成為一紙空文,沒有任何適用的可能,這不符合立法本意。如果按照第一種觀點的理解,即使被保險人實施了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但因被保險人已經(jīng)死亡,人民法院沒有判決其有罪,所以保險公司也不能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就意味著受益人可以通過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獲得保險金,這無異于放縱或縱容了違反犯罪,誘發(fā)社會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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