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貨車撞完保時捷再撞寶馬
近日,一輛貨車司機竟然在撞完保時捷后,因倒車不利,繼而撞上了另一輛寶馬車。這可真是叫人哭笑不得。如此出師不利,還敢上路么?
上周五在虎門發(fā)生的戲劇性一幕,一輛小貨車先是撞上了一輛價值160萬元的保時捷轎車,可所謂“禍不單行”,當雙方將車開到當?shù)鼐瘎諈^(qū)調解處理時,貨車車主倒車過程中,竟又刮擦了保時捷車主朋友所開來的寶馬車。
保時捷車主湯先生介紹,1月9日上午9點多,他開保時捷轎車經(jīng)過虎門南柵百花市場附近路段,緩慢行駛時前面一輛小貨車突然向前滑行直接撞上他的車門。湯先生朋友尹先生聞訊后,開著自己的寶馬轎車到警務室?guī)兔f(xié)調。當時貨車在警務區(qū)內沒停好,民警叫車主停好車。車主上車倒車時,又不慎撞到寶馬車車尾。
據(jù)介紹,兩次車禍均是輕微刮擦,兩車共計1萬多元的維修費將由保險公司承擔。貨車車主張先生表示,已經(jīng)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保險合同的成立
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幸好貨車車主已購買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幫忙賠付。但是,這倒車技術還是得抓緊練練。因為,這次可能只是刮擦,下次可就難說了。
陳紅石律師辦案心得:在工作中,經(jīng)常遇見當事人因在合同簽訂時未予以重視,造成不應有的損失。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簽訂合同,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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