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被認定無效后,買受人是否應該返還房屋使用費?
是。
商品房買賣合同因出賣人的原因被確認無效后,買受人取得了合同約定的房屋并利用該房屋從事經(jīng)營活動,占用期間是否應該返還給出賣人房屋使用費,以及房屋使用費應當按什么標準向房屋出賣人返還,實踐中處理不統(tǒng)一。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批復:商品房買賣合同因出賣人責任被確認無效后,應按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關于善意買受人應該返還給出賣人的房屋使用費標準,因為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善意的,所以應該以買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為標準。也就是說,應該以買受人與出賣人約定的合同總價款除以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再乘以買受人實際使用該房屋的年限得出的價款作為買受人所獲得的利益返回給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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