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8年后,夫妻倆離婚。離婚協(xié)議上說好,房子等所有財產(chǎn)都留給妻子,借丈母娘的債務也由妻子承擔。一個月后兩人復婚。
又過了10年,夫妻再次鬧離婚。這回,丈夫不愿凈身出戶了,要求分房子。可是,依據(jù)8年前的離婚協(xié)議,在復婚前,所有財產(chǎn)已成妻子的婚前財產(chǎn)。昨天,法院判決兩人離婚,房屋歸妻子所有。
第一次離婚,約定房子歸妻子
一個月后復婚
馬某今年40歲,1997年與妻子謝某結婚,有個15歲的兒子。結婚時,馬某條件不好,只有一間小平房。
結婚后,兩人開了間小飯館。2000年,條件稍寬裕,馬某用手頭的積蓄,加上向丈人丈母娘借的10萬元,用原來平房的宅基地翻建了兩間三層樓房。
借了錢總是要還的,借了丈母娘的錢更是。
馬某說,每次去丈母娘家,丈母娘總是拐著彎說他沒能力,老問他什么時候能還錢。
那幾年生意也不是很好做,夫妻倆常為一些小事吵架。2003年6月,兩人離婚,馬某簽了份離婚協(xié)議,約定兩間三層樓房都歸妻子所有,借丈母娘的錢也由謝某還。
馬某后來說,那是假離婚,為的是丈母娘不來逼債。
這份離婚協(xié)議還寫明,兩間樓房雖歸謝某所有,但兩人再婚前馬某仍可居住,房子不得買賣、轉讓,未經(jīng)馬某同意,謝某也不得讓除馬某、謝某及兒子之外的任何人居住。
2003年7月,離完婚一個月后,兩人復婚。
第二次離婚丈夫想要分房子,被駁回
謝某稱,2010年開始,雙方因生活瑣事經(jīng)常爭吵,且馬某在外面有了女人。兩人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在法庭上,馬某對離婚沒有異議,只提出要對兩間樓房進行分割。謝某不同意,說復婚前這些就都是她的個人財產(chǎn)了,復婚后當然屬于婚前財產(chǎn)。
馬某一再強調,2003年那次是假離婚。更何況那宅基地是他第一次結婚的婚前財產(chǎn),2000年之后翻建的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雖然2003年的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翻建后的兩間三層樓房都歸謝某所有,但協(xié)議僅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況且,房屋并未實際過戶。
而謝某則表示,雖然一個月后就復了婚,但不存在假離婚。
法官認定,本案中,不管馬某主觀上是不是想假離婚,但雙方當事人達成了離婚協(xié)議,并依據(jù)該協(xié)議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離婚這一事實已經(jīng)成立。離婚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亦應得到認可。雙方復婚后,兩間三層樓房已成為謝某婚前個人財產(chǎn)。據(jù)此判定,兩人離婚后房子歸謝某所有。
本報通訊員 馮筏 本報記者 陳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