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的二手車一用就壞,我發(fā)現買的車是強制報廢車,車是用雜牌零件拼裝的?!苯衲?月份,購買二手車的張某向山東壽光警方報案。經查,山東壽光男子王某為牟取暴利,購買報廢車后,在無生產經營許可手續(xù)的情況下,私自拼裝。車輛拼裝后,在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下對外出售。6月22日,記者采訪了解到,日前,壽光市人民法院判處王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事發(fā)
新買二手車一用就壞
壽光男子張某在某市政機械處工作,因公司業(yè)務需要,張某想購買一輛二手車,從事砂石料運輸。今年2月初,張某從昌樂返回壽光途中,在壽光市稻田鎮(zhèn)某二手車門頭處看到,門口停放著多輛等待出售的二手車。在該二手車門頭處,張某當場相中了一輛藍色豪沃自卸車,他當場開車駕駛了一圈。由于覺得該車動力等各項性能都不錯,成色也較新,價格合適,張某當場以16萬元的價格跟老板王某成交。
然而,當張某第一次開著這輛車運輸砂石料時,車輛就出現了故障——變速箱掛不上擋位了。出現這一問題后,張某馬上聯系到了王某,對方進行了免費維修,此時的張某也并未在意。然而,貨車的問題接踵而至,一用就出問題。
張某越想越不對勁,便將這輛貨車開到了4S店進行維修。4S店工作人員告訴張某,他們懷疑這輛車是輛事故報廢車,車上有很多舊部件不說,還都是組裝的零件。張某趕忙撥打了報警電話。
調查
實為報廢車拼裝而成
接到報警后,壽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的民警立即進行了調查。結果發(fā)現,該車發(fā)動機號與該車型號登記不符。通過查詢自卸車車架號,民警發(fā)現這輛自卸車為事故報廢車。民警從昌樂縣人民法院調取了事故檔案,事故認定書等材料中顯示,這輛自卸車是2011年在昌樂出了嚴重交通事故,當時,兩輛大貨車相撞,涉案的這輛貨車駕駛員當場死亡,當地物價部門認定,已無維修價值,強制報廢。
民警立即傳喚了王某,王某對自己私拼報廢車出售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查,王某今年37歲,壽光人,從事二手車交易生意。2011年年底,王某以7萬元的價格,從事主手中購買了這輛強制報廢的自卸車,自己又購進了價值4萬元的便宜汽車部件,其店里的維修工徐某利用7天的時間,將這輛報廢車拼裝成功。然而,徐某從去年年初剛開始學習車輛維修,從未進行過相關業(yè)務的培訓,只會拆件換件。
“這輛自卸車根本不能開了,軸承、離合器全換了。當時發(fā)動機周邊全撞壞了,車棚完全報廢,汽車底盤也都嚴重變形。”徐某在交代時說,自這輛車拼裝好后,曾有不少人前去看過,雖然王某極力推銷,但一年多來一直沒有賣出去,直到遇到了張某。
定罪
被判刑并處10萬罰金
壽光市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7日審理了該案件。經審理查明,今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無生產經營許可手續(xù),購買報廢豪沃自卸車一輛,并購買組裝配件重新組裝。王某在該車輛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況下,以16萬元的價格銷售給張某。根據證人證言、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昌樂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人口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等證據證實,足以進行認定。
壽光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不合格產品仍冒充合格產品予以生產、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為保護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