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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歲到30歲,人生最美好的年華,本應該風風火火,意氣風發(fā),但是大學生小閆卻要在監(jiān)獄里度過他的青春年華。這一切都源于去年暑假抓的16只鳥。抓了16只鳥,獲刑10年半,很多人質(zhì)疑:這究竟是小題大做還是罪有應得?
2014年7月,夏日炎炎似火燒,小閆在家鄉(xiāng)輝縣市高莊鄉(xiāng)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fā)現(xiàn)村外樹林里有鳥窩,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鳥。飼養(yǎng)過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來,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wǎng)友與他取得聯(lián)系,說愿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只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伙子。7月27日,兩人又發(fā)現(xiàn)一個鳥窩,又掏了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二人被逮捕。后經(jīng)鑒定,小閆和小王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今年5月28日,新鄉(xiāng)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后提起上訴,新鄉(xiāng)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為了16只鳥,被判10年半,尤其是對于一個即將走出校門的大學生來說,可謂晴天霹靂。有網(wǎng)友吐槽“人不如鳥”,指責當?shù)厮痉ㄏ到y(tǒng)小題大作。有的人覺得小閆罪有應得,當?shù)厮痉ú块T不過是依法辦案。
一、掏16只鳥就構成犯罪?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物種。第二,該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情節(jié)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小閆掏的這16只鳥可不是一般的小鳥,而是俗稱為青條子、螞蚱鷹的燕隼,目前已列入中國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掏的燕隼的數(shù)量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二、判10年半是否量刑得當?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是指獵捕燕隼達到6只以上或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yǎng)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3)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4)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獵捕燕隼達到10只以上的,或,獵捕燕隼達到6只以上,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小閆獵捕了16只燕隼,屬于刑法規(guī)定了情節(jié)特別嚴重。且2014年7月26日,小閆從河南省平頂山市張某手中以自己QQ網(wǎng)名“兔子”的名義收購鳳頭鷹1只,這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處罰金1萬元,于法有據(jù),罪罰相當。
三、小閆是“明知故犯”還是“無知者無罪”?
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主觀上要求犯罪嫌疑人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予以獵捕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國家重點陸生保護動物330多種,其中,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有大熊貓、金絲猴、長臂猿、丹頂鶴等共90多種;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有小熊貓、穿山甲、黑熊、天鵝、鸚鵡等共230多種。隼不像熊貓、老虎一樣為人熟悉,很清晰的讓人知道是國家保護動物,很多人就認為小閆只是閑來無事,對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導致進入了這樣一個法律的“陷阱”。而小閆的上訴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獵捕的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但法院并未采信。法院的依據(jù)是:“經(jīng)查,閆某在公安階段對其主觀上明知的事實曾有過穩(wěn)定供述,且該供述能夠與閆某本人在百度貼吧上發(fā)布的關于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予以印證,足以認定?!?/p>
需要注意,是不是行為人只要主觀上不明知就一律不成立本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非法獵捕的行為人,這些人往往是亂捕濫殺,只要這些人在主觀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會給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危害就夠了。盡管他們在主觀上并沒有弄清自己要捕獵的動物屬于哪一類,仍屬于本罪的故意。
一些人捕捉常見的野生動物被判刑后,連連喊冤:“過去抓很多青蛙,蟾蜍、麻雀等,根本沒人管,現(xiàn)在怎么突然就構成犯罪了呢?我們都不知道啊!”這一方面說明人們的動物保護意識不強,另一方面也體現(xiàn)出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宣傳、執(zhí)法力度不夠。小閆案帶給我們的不只是獵捕燕隼犯罪,更是提醒我們,地球生存已如此艱難,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刻不容緩。(來源: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