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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演員陳昱霖父母在微博發(fā)表公開信,稱去年中秋節(jié)女兒自曝與吳秀波的關系之后,吳秀波及其經(jīng)紀人、律師便要求陳昱霖出面澄清并愿意以經(jīng)濟方式補償,雙方達成協(xié)議后女方到國外安心養(yǎng)病。然而2018年11月4日吳秀波主動讓陳昱霖回國,次日女方便在機場被公安局帶走,并因被指控涉嫌敲詐勒索罪而被關押。
陳昱霖父母表示,吳秀波的律師告誡他們不要以任何方式對公眾進行披露,否則會面臨法律制裁,“只是我們女兒已有七年時光所托非人,縱有千錯萬錯,吳秀波先生又如何忍心將感情糾葛付諸法律?!?/p>
隨后吳秀波方發(fā)布律師聲明,稱該公開信內容不屬實,已將此情況反映給公安機關,并將追究發(fā)表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但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chǎn);要挾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
此案中陳昱霖是否犯罪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問題:
第一是陳昱霖向吳秀波索要財物是否具備合法的原因及目的,比如二者之間已經(jīng)達成相關賠償協(xié)議;
第二是陳昱霖的“敲詐勒索”行為是否達到了給對方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的程度。
法律確定是否構成敲詐勒索,一是看索取財物是否達到入罪標準且有無法律依據(jù)。比如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損害性賠償,一方要價雖然過高,但由于存在法律依據(jù),一般不會認定為敲詐勒索。其次,則是看索取時有無采取威脅手段讓被害人一方陷入恐懼狀態(tài)。
以索取分手費為例,若雙方一直采取平和商量性方式進行溝通,即使一方要價過高,一般也不會認定為敲詐勒索。但若索取不成,采用其他威脅手段,則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具體到本案中,必須考慮的一個特殊情況為,媒體披露稱女方威脅對方要暴露對方隱私,鑒于吳秀波屬公共人物,其隱私相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保護力度相應會降低。若女方所威脅的所謂隱私不屬于法律所保護對象,也不構成敲詐勒索。這也是作為名人的吳秀波和一般普通老百姓的區(qū)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