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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榆林遭遇暴雨冰雹
陜西榆林遭遇暴雨冰雹,眾網友感嘆:實屬罕見!車玻璃被手掌大小的冰雹砸壞,實在太可怕了!
昨天(4日),陜西榆林遭遇雷雨大風冰雹天氣襲擊,中心廣場極大風力達臺風級別??耧L暴雨中,不少市民被玻璃、冰雹等砸傷,各醫(yī)院急診科收治傷患者明顯增多。另外,暴雨還致當地航班延誤或取消、路段積水通行受阻。
不可抗力的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fā)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fā)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yè)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fā)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fā)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fā)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fā)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買賣合同中賣方原準備以公路運輸方式向對方送貨,但賣方必經之地的公路因嚴重山體滑坡被阻斷,在合同規(guī)定的供貨期內無法修復,在此情況下賣方可改用鐵路或航空(在不增加運費或對增加的運費負擔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及水路等其它方式運輸,只有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內上述運輸方式都無法采用的情況下,此時山體滑坡這一自然災害才能構成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fā)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fā)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