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年前發(fā)生的黃興等人綁架殺人一案,于5月11日在福建高院公開開庭再審,庭審中被告人黃興等人均表示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的,檢方也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建議法庭改判。該案再審未當庭宣判。
控辯雙方在案件事實和證據(jù)認定上有諸多共識,預示著這極有可能成為一起成功糾錯的典型案例。1996年4月案發(fā),公安機關13天“破案”,但審理過程卻歷時10年,其間福建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兩次發(fā)回重審。如今,此案3名被告人中兩人被關押19年,另一人早已病死獄中。司法的曲折離奇與被告人家屬的堅持申訴,令此案自今年2月福建高院決定再審以來,就備受輿論關注。
目前的法治很重要的一項原則就是有錯必糾。冤假錯案的悲哀離不開刑訊逼供,糾正錯案的路途也是血跡斑斑,我們去檢討、去剖析司法之失,輿論也從未平息,教訓也從未停止。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他們得以平反都是建立在證明清白的新證據(jù)基礎上,以往,司法實踐對錯案采取十分嚴格的無罪證明標準,令司法糾錯陷入“有罪推定”的誤區(qū)。
念斌案以“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無疑開啟了司法糾錯的新規(guī)則。黃興等人綁架殺人一案再審也并沒有出現(xiàn)新的證據(jù),也就是說,該案再審完全是立足原有證據(jù)進行重新判斷,所以合乎邏輯的結果似乎只能是:一旦有罪證據(jù)不足,便理應判被告無罪。該案如能將司法糾錯新規(guī)則明晰化,將意味著對以往糾錯采取無罪證明標準的糾正。
如果要讓司法回歸法治理性,必然要肅清隱埋在司法錯案中的各種機理。當糾錯不再寄托于找到證明被告人清白的新證據(jù),它也必將反過來影響當下的司法,讓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成為司法鐵律,以捍衛(wèi)正義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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