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不動產相鄰各方引發(fā)糾紛
原告訴稱,原告居住在本市青浦區(qū)某小區(qū)1-63號,被告居住某小區(qū)1-62號,雙方系相鄰關系。原告房屋的西側與被告房屋的東側相鄰。被告在入住此房屋后,在與原告相鄰的院子空地上搭建搭建了封閉式車庫,并在車庫上搭建住房和露臺等。被告的搭建行為嚴重妨礙了原告及家人的日常生活,其中一是嚴重影響了原告西側房屋窗戶的采光和通風;二是被告搭建的露臺距離原告三層陽臺不到2米,嚴重威脅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三是從被告搭建的露臺及三層房屋窗戶可以清晰看到原告一、二層房屋的室內,嚴重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原告曾就被告搭建的行為多次找被告理論,被告卻惡言相向。原告還曾向有關部門反映,但至今未能解決問題。原告認為,被告的搭建行為嚴重妨礙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及人身和財產安全,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其搭建的相關建筑。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其搭建的相關建筑。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家的車庫建造于2006年,當時的青浦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6年12月4日已作出行政處罰。此外,被告車庫建造于9年前,原告一直未提出異議,現在才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判決:判令被告限期拆除違建
法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判決如下: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坐落于本市青浦區(qū)某小區(qū)1-62號的車庫(含車庫以上的房間、露臺、車庫以北的洗衣間)。
律師說法:不動產相鄰各方引發(fā)糾紛 有權要求違章搭建一方排除妨害嗎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相處中都有要求對方給予方便的權利,同時也負有尊重對方權益,克制自己不合理需求的義務。本案系相鄰關系糾紛,判斷相鄰方是否對他方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從而應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妨礙,應從相鄰狀態(tài)的產生時間、原始房屋結構形態(tài)、相鄰方要求排除妨礙的原因等多方面綜合判斷。本案中,首先,根據原、被告房屋的設計結構,原告房屋西側為圓弧形的挑出玻璃飄窗,應系其房屋的重要采光及通風之處。如被告不在其院落東側,靠近圍欄處搭建車庫等建筑,則原告可獲得較為理想的通風及采光條件。其次,由于被告搭建的約四米高的車庫等建筑,距離原告房屋僅兩米有余,這一較近的距離,足以引發(fā)原告關于其隱私權及安全受侵犯的憂慮。最后,訴訟時效制度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而相鄰關系糾紛中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則系基于房屋所有權等物權而產生的物上請求權,并無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余地。原告之前對侵權狀態(tài)的容忍不能成為被告抗辯原告無權訴訟的理由。因此,綜合以上幾點,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車庫等建筑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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