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單位關閉拖欠工資
2011年3月18日,原告到被告處上班,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每天工資130元,每月預發(fā)2000元,2012年1月被告企業(yè)關閉,2012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1份,結欠原告工資10000元,被告于2012年6月15日支付18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資82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資82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78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被告平湖市春鑫服裝廠支付原告蒙某工資82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到被告處上班,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原告工作至2012年1月18日,2012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1份,確認尚欠原告工資10000元,并承諾于2012年6月至7月付清。此后,被告僅于2012年6月15日支付1800元,余款8200元至今未付。原告曾于2012年10月11日向平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該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決定,告知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隨后,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發(fā)生勞動合同關系,原告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被告應及時向原告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原告認為被告結欠工資82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條予以證明,對此,被告也未提出抗辯意見,故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結欠工資的事實予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82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平湖市春鑫服裝廠支付原告蒙某工資8200元。
律師說法:單位拖欠工資 員工如何請求救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葛春喜律師認為,該企業(yè)未支付原告的工資,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通過以上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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