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對執(zhí)行已保全的到期債權提出異議是否有效
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清償所欠貨款10萬元,訴訟中,甲公司申請保全乙公司對丙公司的到期工程款8萬元。法院依法裁定凍結了乙公司的該筆債權。保全時,丙公司財務人員在詢問筆錄中承認與乙公司存在建設施工合同關系,并對該筆債權無異議。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同糾紛案裁判生效后,由于乙公司無其他財產可供執(zhí)行,執(zhí)行法院向丙公司發(fā)出限期履行通知書,丙公司以其與乙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為由提出異議。
法院判決:執(zhí)行異議不成立
法院認為,丙公司的異議期限已過,該執(zhí)行異議不成立。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執(zhí)行異議是否成立
本案中,丙公司在訴訟保全時承認與乙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導致甲公司失去保全乙公司其他財產的機會,縱容了丙公司的不誠信行為,勢必給甲公司造成損失,懸空保全到期債權的法律制度,損害法律的權威。該種意見看似有法律依據,實質上忽視了訴訟保全措施的存在,未厘清到期債權執(zhí)行之債權保全程序與變價程序的關系,是機械執(zhí)法的一種具體表現(xiàn)。當然,執(zhí)行程序實行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第三人丙公司提出執(zhí)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丙公司沒有充分證據的,執(zhí)行法院應當對丙公司強制執(zhí)行;丙公司確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筆債權不存在的,由于丙公司未及時提出異議,導致甲公司失去保全乙公司其他財產的機會,甲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丙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又由于法院的財產保全行為屬公法行為,甲公司的損失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只能由執(zhí)行法院裁定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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