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一房二賣,合同是否有效
王某與宋某系夫妻,婚后二人在廣州購買商品房一套,并登記在王某名下。后由于工作調動,王某至青島工作,宋某至東莞工作,因此兩人商議將該商品房出售。2012年2月,王某與同單位陳某達成協(xié)議,約定以90萬元價格出售該房屋,收到放款后已辦理完畢過戶手續(xù)。但宋某并未得知房屋已售出,又與李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李某要求交付房屋不成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與宋某履行合同義務,宋某答辯稱王某與陳某簽署合同在先,因此其與李某所簽合同應屬無效。
合議庭意見:二次買賣房屋合同均有效
仲裁庭經(jīng)審理認為,二次買賣房屋合同均有效,不動產所有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權已辦理過戶登記于李某名下,故其所有權應由李某享有,陳某只能向王某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
律師說法:二次買賣房屋合同均有效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p>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或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另,登記對不動產物權的效力和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是不同的,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并不必然影響合同的效力。意思是沒有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但卻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應依據(jù)《合同法》來判斷是否有效。
本案中,張某和廖某均有理由相信賣房是唐某劉某夫妻共同意思,故共有人的對方不可對抗買受者,所以二次買賣房屋合同均有效。只不過,房屋所有權已辦理過戶登記于陳某名下,故其所有權應由陳某享有,而李某可以向宋某主張合同違約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以上,是關于“一房二賣,合同是否有效?”的有關法律知識,希望這些知識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擔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項中還存在上述問題,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
彭彥斌律師辦案心得:作為商事律師,除了要具備專業(yè)的商法法律知識,還需要具備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以及全力為委托人服務的信念和宗旨,這樣才能為個人和企業(yè)提供全面的商事法律服務。
關注微信“彭彥斌律師”(微信號),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掃描二維碼,關注彭彥斌律師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彭彥斌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彭彥斌
咨詢電話: 13301167879
關注彭彥斌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