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簽勞動合同離職
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用為勞動者負責了嗎?不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簽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什么樣的后果?
有媒體報道,每年到春節(jié)前夕,一些用人單位會出現一個集中解除勞動關系的小高潮,一方面,有些勞動者打算春節(jié)后換個地方打工,或者再找個更適合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就是一些用人單位因為春節(jié)前后放長假,不想發(fā)這份工錢。在上述解職潮中,有相當一部分發(fā)生在中小企業(yè),且雙方大多未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真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做對員工而言,可能喪失哪些利益?對企業(yè)而言,又會產生哪些法律風險呢?
2014年5月20日,李某入職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從事電話銷售工作,雙方約定薪酬為底薪4000元,另加提成。李某入職后,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7月31日,小李提出離職。隨后,李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雙倍工資怎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可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計算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起算點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11個月。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李某與科技公司之間確存在勞動關系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此裁決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李某入職就與科技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公司應當支付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不簽合同,用人單位當然也要承擔責任。
焦艷霞律師微網站:法律問題無處不在,無論是企業(yè)還是個人,均需從基本法律問題著手,防患于未然。
關注微信“焦艷霞律師”(微信號jiaoyanxialawyer),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焦艷霞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市拓夫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關注北京律師焦艷霞,即時了解公司相關法律信息、勞資糾紛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