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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四中全會特稿律師孫中偉:爭取“人的權利”

2015-03-20    作者:孫中偉律師
導讀:【搜狐四中全會特稿】律師孫中偉:爭取“人的權利”SOHU搜狐新聞-四中全會“法治專題”特稿,2014年10月22日刊發(fā)原標題:免死律師漫長抗爭:爭取“人的權利”“無論犯下何種罪過,死刑犯作為生命個體,在強大的公權力...

【搜狐四中全會特稿】律師孫中偉:爭取“人的權利”

SOHU搜狐新聞-四中全會“法治專題”特稿,2014年10月22日刊發(fā)

原標題:免死律師漫長抗爭:爭取“人的權利”

“無論犯下何種罪過,死刑犯作為生命個體,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依然是弱者?!睂O中偉說。

孫中偉律師被媒體稱為“死刑辯護第一人”。7年來,他接觸過幾十位死刑犯。二審結果宣布之后,有人大小便失禁,有人整天形色枯槁、吃不下飯。有些人甚至希望早點死,不斷地嘗試自殺,結束煎熬。

孫中偉的工作,便是努力為被告人爭取希望微茫的“免死之機”。他認為保障死刑犯權利的,應該是一種尊重生命權的機制,而非任何人的恩賜。

人的權利是一個整體,只有當死刑犯的權利都得到充分的尊重,人權才能真正惠及所有民眾。

1“15%”

對律師孫中偉的“客戶”而言,一根煙,遠勝任何見面禮。

并非所有人都能享受這項權利——幸運的人可以隨意抽,有的則只能點1、2根,還有人碰都不許——蓋因他們身處的看守所,有著并不統(tǒng)一的規(guī)定。這些“客戶”大部分是一、二審均被判死刑的囚徒。死刑復核前與律師的會見,意味著最后一線生機。

這群生命進入倒計時的人,對死亡的態(tài)度頗為坦誠:將50多克毒品摻假做成1000多克的販毒者周海濤,跪下痛哭:“叔叔救救我,我不想死。”;醉酒殺害女大學生的退伍軍人陳海軍,入獄后主動提出捐獻所有器官,會見時煙一根接一根,反復表態(tài)“想為被害人的母親養(yǎng)老送終”;而殺害初戀女友的底層青年林宇豪,則貪婪地吞吐煙霧,隨后難過地自言自語:“煙抽完了可以再點上,人槍斃后是否可以再次輪回?”

孫中偉記憶中最漂亮的死刑犯——三個孩子的母親,為幼子治病而運毒籌款的新疆人艾麗波斯坦,得知對面坐的并非提審人員,而是為她辯護的律師時,突然抬頭,無意識地露出“欣喜的目光”。

那是渴望活下去的光亮。

“無論犯下何種罪過,死刑犯作為生命個體,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依然是弱者?!睂O中偉說。

7年前,死刑兩審終審制出現了微妙的“例外”。2007年1月1日,死刑復核——決定死刑犯生死的最后一道程序,在權力下放地方27年后重歸最高人民法院。同年2月27日,最高院公布《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確立以核準或不予核準死刑為原則,以確保死刑適用的公正、慎重。

現行新的《刑事訟訴法》第239條規(guī)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弊罡叻梢灾苯犹釋?,有權直接改判。

這意味著地方不再掌握最終的生殺權。

據官方資料顯示,2007年死刑復核的不核準率達到15%,2008年達到約10%。目前每年都大約維持在這兩個數字之間。

他的工作,便是為被告人爭取那“10%-15%”的機會。

2個案推動改變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死刑犯意味著一個符號或數字。

早年在地方做過緝毒警的孫中偉,有復雜的體悟:“當時一些地方公安系統(tǒng)流傳這樣一句話——‘醬油不是油,啤酒不是酒,犯人不是人’?!币晃焕暇煸嬖V剛入行的孫中偉:“做警察最大的遺憾,是沒有親自偵破過命案,親自抓捕過死刑犯。”而結案率納入考核指標與“命案必破”的行政指令,在實踐中時有存在。

80年代,為扭轉社會治安的混亂,我國的死刑罪名不斷增加,從1979年的28個急劇躍升至1997年的68個。

1996年,全國性的第二次嚴打期間,畢業(yè)于法學院的孫中偉開始了警察生涯。那時候,收容審查所未被取消,勞動教養(yǎng)制度依然存在,警方提審的詢問筆錄及法律文書上,仍稱犯罪嫌疑人為“人犯”?!芭c各地同行交流時發(fā)現,警方違法辦案、侵犯嫌疑人,法院接到地方領導打招呼、審理受干預的現象,是出現過的?!彼f。

4年后,他在拿下律師從業(yè)資格證的第二天辭掉公職,進入了憧憬已久的律師行業(yè)。

實際上,他的職業(yè)生涯是與我國死刑辯護領域一同起步的。

在當時一家省司法廳直屬的律所,他包攬了指派下來的法律援助——主要是一審判處死刑、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家人無力聘請律師的案件。這類案件資深律師一般很少親自辦理,基本都由新人獨立完成。

當時,死刑案件由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直接進行二審和死刑核準,絕大多數并不開庭審理,指派的被告援助律師一般“只是走個過場”。結案后,律師能領到省法律援助中心400元的辦案費。后來孫中偉在《死刑改判在最高法中》一書回憶,“法院其實也不希望法律援助律師太認真”。

他那年承辦的三起案件,一審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一起殺人案,被告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被判死刑,屬程序違法;一位販賣純度極底毒品的被告人,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屬量刑不當;一個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搶劫犯,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量刑畸重。據理力爭之下,三案二審最終改判。

孫中偉至今難忘,一位援助律師曾在開庭后現場手寫辯護詞;而另一位則在庭審過程中,修改其顧問單位的合同。

在一些大城市,不少律師事務所是不辦理刑事案件的。如法諺所言“國家對公民個人的戰(zhàn)爭”,既不賺錢,又有風險。作為“刑事辯護皇冠上的明珠”,死刑辯護整體處于少有問津的狀態(tài)。

當時死刑復核這最后一道程序,某種程度上已流于形式。哪怕直至今日,據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一書介紹,內部知情人士估計,80%以上的死刑復核業(yè)務并沒有律師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律師介入率不足20%。

對2004年來京發(fā)展,苦于找不到案源的孫中偉而言,冷門業(yè)務死刑辯護卻是一片“藍?!保焊偁幉患ち遥瑯I(yè)務范圍相對較窄,短期內的成長空間大——只不過操作難度相對高。

這一年,全國人大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人們看到了作為最基本人權的生命權,在刑事訴訟中得到全面充分保障的可能性。

隨著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這樣的冤案,不斷出現,社會輿論開始了廣泛的質疑和反思。用孫律師的話講,活下來的人得以洗冤,卻也付出了多年自由與牢獄之苦,“而那些沒能活下來的人呢”?

2007年之前,關于死刑復核是否重歸最高法,收權還是不收的爭論,幾近白熱化?!耙恍┑胤绞聦嵣鲜遣幌M@個被權收上去的?!彼忉?,“失去這一‘工具’,意味著自己控制力的減弱?!?/p>

即使法官,也會有“人性的弱點”?!鞍讣袩o重大影響”實際上是法官的主觀判斷——面對被害方上訪的壓力、地方黨委政府的“維穩(wěn)壓力”,一些不該適用死刑的案件被判死刑,“通過犧牲被告人的生命,來換取社會的所謂穩(wěn)定”。

孫中偉認為,收權本意之一,便是為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捍衛(wèi)司法公正。

3“可死可不死的”,殺還是不殺?

這個常人眼中看似荒謬的選擇題,過去實踐的回答往往是:殺。

按照《刑法》第48條第一款對死刑適用條件的明確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孫中偉認為,不能只看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還要考慮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

但孫中偉有著切身體會,死刑審判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重刑化趨勢,“寧可違法從重,不愿依法從輕”。

2008年,孫中偉接手一個被告人的委托:農民工劉偉陽醉酒后,駕駛摩托車撞死正在執(zhí)勤的警察張建國,一審二審兩次被判死刑,罪名是“故意殺人”。而2010年4月1日,二審駁回了劉偉陽的上訴,那天正好是愚人節(jié)。

為提高改判的可能性,孫中偉聯系了我國一位刑法研究的泰斗和最高法、最高檢察院的專家,進行論證,結論是一審、二審的罪名認定及適用死刑不當。隨后,他向最高法遞交了一份律師意見書,請求將本案不予核準。

法庭之外,一些細節(jié)值得關注:張建國因公殉職后,被市政府追認為“革命烈士”,全市召開表彰大會,號召全體警察學習。據孫中偉估計,其家屬共收到捐款及撫恤費用約200萬元。劉偉陽家人一直希望得到張家人的諒解,爭取從輕處罰,未果。一二審期間,張家多次上訪,強烈要求判處死刑。

此外,當地政法委也給同級法院很大壓力,希望“頂格處理”,要求判死刑。

萬幸,最終劉偉陽沒有成為“因醉酒駕車獲得極刑的第一人”。

現階段我國的基本死刑政策是:可殺可不殺的(有罪,但罪不該死,本可以判處死緩的案件),不殺。但孫中偉眼中,這本身就是個病句:殺與不殺都可以,那殺了,法官沒錯;不殺,是法官的恩賜——擁有自由裁量權的死刑復核法官,為什么一定要“不殺”呢?

而“殺”,卻有充足的理由:可以減少數倍的工作量,可以表明自己嚴格執(zhí)法和廉潔,同時可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一旦不予復核發(fā)回重審,不僅會增加一二審法院的工作量,還會影響原承辦法官的評優(yōu)升職,不利于協調與一二審法院的關系。

“在我了解的死刑案件中,真正不核準的,很少屬于‘可殺可不殺’的,大部分是‘根本不該殺’,‘殺了就是錯案’。”他描述,“只怕殺錯人,不怕錯殺人?!?/p>

在此種情況下,被告人的犯罪動機、過往表現和被害人過錯等酌量情節(jié),在公檢法機關面前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

孫中偉戲稱一些判決書中的用語為“八股文”: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在更久遠的年代,一句話幾乎經常出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這些措辭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觀干擾。孫中偉描述,用普通犯罪工具砍了一刀,也往往被認定為“手段特別殘忍”。在一起因妻子偷情,而用錘子砸死第三者的命案中,法院稱被告人“犯罪動機卑劣”?!澳睦矬w現出卑劣了呢?”孫中偉反問。

甚至很多二審判決書中的用語,照搬一審。他評價:“辦案人員缺少對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機械執(zhí)法,這是一種傲慢?!?/p>

最讓他遺憾的是2006年底,死刑復核權即將上交的最后幾個月時光。他采取的是手段是拖延時間,爭取讓案子延期至第二年。那段時間,一些死刑犯在一審、二審的過程中,充滿了期待,不時有人問他“這是真的么?”、“是不是要像外國那樣了?”

但一些地方采取了“加速辦案”的手段,集中判決、執(zhí)行了一些死刑案。

有些人,沒能邁過這個“坎”,帶著無盡的怨恨離開人世。其中一些甚至認為,“國家是故意的”。一些家屬在獨生子女被執(zhí)行死刑后,連年不斷上訪,一到重要節(jié)慶或會議期間,便成為當地有關部門的重點照顧對象。

“一個人死了,讓幾十個人仇視社會?!睂O中偉搖搖頭,“法律的權威來自它的公正性,而不是殘酷性。”

4死刑犯的權利

死刑復核律師的遭遇,某種程度上折射出死刑犯權利的缺失。

“我們有史以來,從沒有讓律師在死刑復核階段,會見過死刑犯?!?010年3月8日,溫州某看守所的一名警察告訴孫中偉?!八佬虖秃司褪亲邆€程序,是二審等待最高法簽發(fā)死刑執(zhí)行令的一段時間”。

他還說,此前曾有律師請示最浙江省高法也沒有同意。該警察甚至現場給浙江高法打了電話,證實所言非虛。

孫中偉第一次遇到“會見難”的問題。實際上,復核程序的辦案機關是最高法,高級人民法院無權審批。他把電話打到了最高法,得到的答復是“看守所屬于公安部管,如果他們同意,我們不禁止”。從早上一直僵持到下午6點,孫中偉提出“要向公安局長、政法委書記反映”后,才得以會見。

孫中偉認為,法律上沒有禁止死刑復核律師會見被告人的明文規(guī)定,會見是屬于律師也屬于死刑犯的一項權利。

目前,死刑復核律師的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同樣有沒明確的司法解釋。前者,孫中偉一般通過與一二審律師聯系,復印部分卷宗。后者在實踐中,法官是希望律師能夠通過調查獲得新的證據,以便查明事實真相的。

約見死刑復核法官,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進步過程。

以前,孫中偉都要到位于南四環(huán)小紅門的信訪接待室申請約見。在那里發(fā)生過令他痛心的場景:曾誤以為一個衣著邋遢、穿著拖鞋的男士,是來上訪的死刑犯家屬——然而對方同樣是位死刑復核律師,沒有公文包也沒有卷宗檔案,攥著一圈紙就來了。

后來,大廳門口設立了“律師通道”,意味著他“再也不用夾雜在上訪戶中,排很長的擁擠隊伍通過安檢”了。一次,經過據理力爭,他得以在位于北花市大街的最高法辦公大樓約見法官。后者告訴他,這是他們“三年來第一次在辦公大樓內接待律師”。

相對律師,死刑犯本人可能面臨更不可控的侵權。

首當其沖的便是刑訊逼供。公檢法三機關,對于以這種手段獲得的非法證據,都有排除義務。孫中偉曾在《死刑改判操作指引》一書中,以警察杜培武殺妻案為例闡述:杜在法庭上展示了自己的傷痕和血衣,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很大,但遭到法官的嚴厲斥責——直到真兇被抓,才免逃一死?!叭嗣窬焐星胰绱耍绻麚Q做普通公民,其處境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首次確立了審訊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但偵查機關存在逼迫犯罪嫌疑人“認罪”后才開始錄音錄像,或以設備故障為借口推脫的可能性。所以這個“司法毒瘤”目前還未能徹底杜絕。

(實際上,被視為“鐵證”的口供,也曾被孫中偉“推翻”過。吳國華故意殺人縱火案中,他發(fā)現沒有一個客觀性證據可以鎖定吳國華為實施人。能證明吳國華殺人、放火過程,只有其自己的供述,且有多處沒能達到“供證一致”。最終最高法裁定此案不予復核,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目前,還存在一個“死循環(huán)”的怪圈。兩年前,孫中偉辦理的一個不予核準、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在地方高院拖了一年后,發(fā)回一審院重審。一審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檢察院又將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一個五年前的案件,又回到起點。接下來,地方法院可能會再次判死刑,再次上報最高法復核。

孫中偉認為,原因在于地方各方都在規(guī)避“被害方的壓力”。其根源在于,最高法未能直接改判,造成下面“踢皮球”。但對被告人而言,只能在超期關押中遙遙無期的等待,造成“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獲得公正審判的訴訟權,聘請律師、不受非法問訊以及與臨刑前與家屬會面的權利,是死刑犯最為基本的權利。孫中偉更愿意稱之為“作為人的權利”。

最后一點,孫中偉有深切的感受。不久前,一位當事人找他為死刑復核階段的兒子辯護時,才得知已經簽署了死刑執(zhí)行令。一些并非當地的死刑犯,其關押地與親屬相隔較遠,法院在死刑執(zhí)行前一天或幾個小時,才通知家屬——甚至一些法院在執(zhí)行完死刑多日后,才通知家屬去領骨灰。

此種情況中,沒人知道從簽署執(zhí)行令到執(zhí)行死刑這段時間,發(fā)生了什么。

在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衛(wèi)生部和民政部《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guī)定》中,可供利用的條件是:“無人收斂或家屬拒絕收斂的,死刑犯自愿或經家屬同意利用的”。孫中偉認為,若會見權無法保障、死刑犯是否屬自愿捐贈情況不明,該“盲點”可能會造成“最后的基本權利受侵”。

他希望《刑事訴訟法》對此做出明確規(guī)定,以保障被告人“最后階段的人權”。

5改變正在發(fā)生

“我國現在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應逐步減少適用,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做到少殺、慎殺?!?/p>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

作為保留死刑的少數國家,中國可判死刑的罪名絕對數量居世界之首。2011年初,全國人大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票據詐騙罪、走私文物罪、盜竊罪等13項經濟性、非暴力性犯罪(占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從死刑名單中取消。有分析認為,與以往“只做加法不做減法”相比,此舉“邁出的步子很大”。

作為親歷者的孫中偉,也明顯感覺,最高法的法官們法學理論水平明顯高于地方法院。早在2007年之前,最高法通過從地方法院遴選優(yōu)秀法官、各政法學院選調教授和社會公開招考等方式,吸收了大量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不少人是受過系統(tǒng)法學教育的研究生獲或博士,對法治有著一定的信仰。而原來的刑事審判庭,從兩個擴充到五個。

這一切都在為行使收回死刑復核權做人力準備。

通過各方努力,以及最高法體制內的力量推動,接待律師的場所也發(fā)生了改變:一些庭室可以在辦公區(qū)的會議室、辦公室接待死刑復核律師,后來最高法死刑復核大樓專設了一個接待室。約見法官的途徑已經基本通常。

不少法官在聽取律師當面陳述時,為其倒水,耐心聽取意見。他們更關注于案件證據和事實上的硬傷,并希望律師能幫忙多做一些被害人家屬的賠償工作、勸被告人家屬努力賠償,以緩和社會矛盾,真正實現結案事了。

而他同時體會到,死刑復核領域還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

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直接規(guī)定,所有死刑復核案必須提審被告人,但未解釋是否包括視頻提審。在法官工作壓力巨大的前提下,為了提高效率可能會選擇這種遠程的方式。孫中偉認為,為了避免“節(jié)目錄制”、“表演”出現的可能性,應確立直接問訊的原則。某次,為了能讓法官親自提審,他曾有意無意的透露,犯人關押地是個旅游觀光的好地方,最終得以如愿。

此外,目前的復核程序中,并未提及對死刑犯的法律援助問題。據孫中偉統(tǒng)計,有律師參與的案件不予核準率明顯高于沒有律師的。當被告人家屬沒錢委托律師時,法律援助是必要的。是否聽取被害人一方的意見,也未納入復核程序,不利于公平正義。

而因行政色彩導致的程序封閉性,會招致“不透明”的質疑。2013年,經過多方呼吁,死刑復核在新刑事訴訟中寫進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查監(jiān)督”。

孫中偉律師有一個理想化的期望:通過改革與設計,將死刑復核這一性質定位尚不清晰的程序,完成訴訟化,使死刑案件實現“三審終身制”。

當這條路走得再遠一些時,他希望人們能夠思考這樣的問題——死刑,這一剝奪生命權的最嚴苛的刑罰,是否應該退出歷史舞臺。

  • 中偉律師 所訓:律師是一種信仰,律師是一種責任,律師是良知,律師是正義,律師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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