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開社保證明被捕
據(jù)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通報:自2016年南京實施非本市戶籍人口購買商品住房需要2年內(nèi)在南京累計繳納1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者社會保險的限購政策之后,犯罪嫌疑人豐某、徐某、問某某便合謀虛開并買賣南京社保繳費證明。
豐某教唆犯罪嫌疑人焦某,利用其曾負責維護南京社保系統(tǒng)的工作便利,連接南京社保系統(tǒng),使用系統(tǒng)維護的登錄口令非法進入社保驗證系統(tǒng),為未繳納社保的人員添加社保繳費數(shù)據(jù)并生成社保繳費證明。之后交由豐某、徐某、問某某逐層轉發(fā)出售。
目前,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焦某、豐某、徐某和問某某,其他涉案人員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
二、共同犯罪中主犯從犯有啥區(qū)別
主犯與從犯是在同一個共同犯罪的事實中,對于不同罪犯區(qū)別,目的是區(qū)分處罰的輕重。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shù)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于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