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普通的橡皮擦,里面卻暗藏玄機;看似靠譜的考試答案,卻讓考生考試后叫苦不迭。《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福建省漳州市云霄縣公安局網(wǎng)安大隊了解到,今年6月,云霄公安網(wǎng)安大隊經過縝密偵查,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連帶破獲組織考試作弊案6起、電信詐騙案12起。
警方破獲多起組織考試作弊案
6月3日,云霄公安網(wǎng)安大隊根據(jù)上級公安機關轉來的一條重要線索獲悉:轄區(qū)內有人疑似利用虛擬身份,在網(wǎng)上販賣考試作弊設備。云霄公安網(wǎng)安大隊立即開展偵查,鎖定了嫌疑人的行蹤。當天14時30分許,民警在云霄縣一民房內當場抓獲正在網(wǎng)上販賣考試作弊設備的嫌疑人楊某。案發(fā)時,楊某已向全國各地的5個QQ號用戶出售6套作弊設備,非法獲利2300元。33歲的楊某是本地人,大學畢業(yè)后從事電子倉庫管理工作。工作中,他在網(wǎng)上認識了一家非法制售考試作弊設備的廠家。由于沒辦法走正規(guī)的電商渠道,該廠家的考試作弊設備通過QQ、微信等方式違法銷售。楊某看到有利可圖,便申請成為該廠家的網(wǎng)絡代理商,利用QQ和微信等網(wǎng)絡虛擬身份,在網(wǎng)上出售用于考試作弊的“主機”“耳機”“橡皮擦”等設備。據(jù)漳州市公安局網(wǎng)安支隊三大隊隊長蔡忠介紹,“主機”是一種場外信號發(fā)射器,可以向考場內所有有信號接收器的考生發(fā)射信號。
“橡皮擦”是一種特制的接收器。外觀看起來比普通橡皮大一些,內部中空,嵌有電子接收設備和液晶顯示屏,功能和BP機差不多,主要用于選擇題和判斷題答案的傳送。蔡忠介紹說,考試時,接收到作弊信息的“橡皮擦”會震動,顯示屏上會相應顯示“1234”“ABCD”以及“√×”等數(shù)字、字母和特殊符號,考生通過這些信息獲悉答案。
相較于屏顯作弊設備,“米粒耳機”這一語音傳輸設備更為隱蔽,作弊考生可以將其塞在耳道內躲避考官檢驗,但風險很大,一不小心就很難取出,此前已有多個作弊考生無法取出“米粒耳機”。云霄公安網(wǎng)安大隊大隊長邱漢俊說,楊某交代完出售考試作弊設備的行為后仍神色緊張,他支支吾吾的言語中提到考試答案,很可能還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通過對楊某手機勘驗分析,民警判斷楊某有涉嫌提供國家二級建造師考試虛假答案的犯罪行為。在確鑿的證據(jù)面前,楊某供認了其自2017年5月15日起,通過網(wǎng)絡收集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練習題,東拼西湊制作出國家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虛假答案,并利用QQ在網(wǎng)上售賣的事實。截至案發(fā)時,楊某已向21個QQ號用戶出售27份虛假的國家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虛假答案,非法獲利5600元。
組織考試作弊罪如何認定
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xiàn)為作弊和組織作弊。為了便于認定,需要分別對作弊行為和組織作弊行為分開來討論。
1.考試作弊行為的司法認定
作弊與舞弊是同義詞,舞弊行為在《現(xiàn)代漢語詞典》被界定為:“用欺詐的方式做違法亂紀或不合規(guī)定的事情,如考試舞弊等”,無論行為人采取傳統(tǒng)的作弊手法或是現(xiàn)代的高科技手段,都應屬于作弊中采取的欺詐方法范疇。據(jù)此,筆者認為,考試中的作弊行為,則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用欺詐方式做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其次,考試作弊行為可能發(fā)生的期間認定。行為人在整個考試及與其相關的活動中都有可能實施作弊行為,因而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認定,不局限于考前、考中和考后三個階段。只要存在作弊行為,無論該考試過程是否結束,都應該按照犯罪來認定。
最后,考試作弊危害行為的認定。刑法中的危害行為,體現(xiàn)行為人違法的意志因素并在其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動作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考前刺探、竊取試題,出售答案;考試中組織槍手替考,將拍照、謄抄試題帶出考場;考后請托篡改分數(shù)等,這些都是行為人積極的作為,他們對作弊結果的追逐,體現(xiàn)出他們強烈的意志因素和社會危害性。也有的通過不作為形式來達到作弊的目的,主要發(fā)生在考生之外的其他人員,如監(jiān)考老師發(fā)現(xiàn)存在作弊行為不履行監(jiān)管而助考的,或是閱卷、評卷中配合他人作弊的瀆職而助考的等等。
2.考試作弊組織性司法認定
僅僅是個人采用欺詐或其他不正當競爭弄虛作假的手段而作弊的,不是本罪規(guī)制的行為。對這里的組織性應作限縮性解釋,即指該組織一般具有固定或臨時工作人員或作弊設備、儀器等,有獨立的成本核算。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性具體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直接參與作弊。
組織,是指發(fā)起、建立固定的或臨時的作弊團體,將作弊考生需求進行集中管理,并隨機分配給相關槍手或其他參與人實施作弊行為,并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組織行為就是把作弊的上、下家捆綁在一起,并從中給予牽線搭橋。這在查處的相關作弊案中直接體現(xiàn)出來,如河南濮陽高考舞弊案,由學校校長、教師臨時組成作弊團伙,共同組織、策劃通過監(jiān)考老師的針孔攝像機將試題傳出,再由該校教師合作、分工答題,后將答案傳遞給學生等,即屬于本罪的組織行為。
策劃,就是為組織考試作弊活動進行謀劃布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考試作弊團伙找上家考生、下家槍手,建立窩點選址等。策劃行為是為組織考試作弊犯罪提供重要參謀,對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說,其是組織行為的延伸。
參與,就是在組織者建立起以作弊為目的的團伙后,直接參與或為實施作弊行為提供幫助的間接參與。如槍手就是直接參與,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間接參與等,都應是本罪的參與行為。
相較之于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考的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構成的代替考試罪,則缺乏相應的組織性而無法用本罪予以評價。
(馬友泉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