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夫婦和房主張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趙某為籌足房款請求寬限7天,誰知等到籌足錢款后房主以種種理由又不賣了,房主是否構成違約?下面小編為您介紹一則案例。
案情簡介:購房款晚付幾天房主不賣了
2015年12月3日,趙某夫婦和房主張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總價130萬元。雙方約定,買方在合同簽訂時付10萬元定金給賣方,并于當年12月22日前辦理過戶手續(xù),過戶當天付73萬元。合同簽訂當天,趙某夫婦向張某支付10萬元定金。十幾天后,雙方開始辦理過戶手續(xù),但趙某卻尚未籌足73萬元的購房款。為避免違約,趙某向張某提出,希望能寬限7天。對于這一請求,房主張某夫婦堅決不同意,并稱趙某未按時付款,已構成違約,自己有權沒收定金并解除合同。幾天后,趙某籌集足夠資金,請求張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卻遭到拒絕。
2015年12月30日,趙某夫婦到張某夫婦處再次要求過戶涉案房屋,雙方產(chǎn)生爭執(zhí),并引來了當?shù)嘏沙鏊鼍幚?。在警方調解過程中,張某稱家中有老人要手術,要延遲半年到一年交付房屋,趙某表示同意。但張某隨后又變卦,稱要拖一年到兩年才交付,最后直接說房子暫時不賣了,趙某已付定金也要沒收。
在多次催促無果后,趙某夫婦一紙訴狀將張某夫婦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法院審理:房主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未能按約履行的行為僅構成遲延履行,尚未達到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程度,被告方對此具有適度容忍的義務,不得單方解除合同沒收定金或拒絕履行。另一方面,從雙方溝通交流的情況來看,鑒于被告家中老人生病的特殊情況,原告方也同意延遲交房日期,而被告后來的行為已超出正當維權的界限,有違誠信,應當認定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遂判決被告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張某夫婦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房主是否構成違約
在相互交往和日常經(jīng)營活動中,公民負有適度的容忍義務,要具有寬容的心態(tài),以減少沖突和爭執(zhí),形成良性的和諧關系,從而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在一定限度內,守約方對于違約行為所對應的違約責任負有適度容忍義務。具體到本案,原告因短期需籌集的款項較大,僅遲延幾天履行義務,一般人都認為這是可以接受和容忍的,且并非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而出賣方提出家中有老人生病,要求遲延交房,原告也給予了一定的寬限期,但被告一再變卦,最后又稱暫不出售,以后也不會出售,這明顯超過了能容忍的限度,明顯有違誠信,應當認定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
本案的裁判宗旨并非意味著遲延履行就不被認定為違約行為,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而是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應與其違約行為相匹配。因此,守約方若要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應專門設置針對合同遲延履行產(chǎn)生的違約責任條款,比如購房人逾期付款后,按一定的比例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約定的最后期限,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違約方的責任,這樣才能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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