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斤被控集資詐騙罪一案
二審辯護詞(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暨李某斤被控集資詐騙罪一案合議庭:
我受李某斤的委托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李某斤被控集資詐騙罪一案中擔任李某斤的辯護人。在對本案一審判決書進行充分詳盡的分析并仔細研究本案證據后,本律師認為:被告人李某斤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案證據不足以確定涉案的人員、金額等重要問題,本案一審判決系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違法作出的。故在此本律師建議貴院撤銷原判,改判被告人無罪,具體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無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被告人并無任何揮霍相關款項的行為。
被告人購買涉案多處房產主要用于向銀行貸款,并不存在揮霍以及個人享樂的情況,不能因被告人名下擁有多套房產,便認定其購買房產的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四條中的“肆意揮霍集資款”的行為。
另外,被告人在本案中涉案的汽車共有兩輛,一系價值150萬元的奔馳轎車,一系價值50萬元的皇冠轎車。關于奔馳轎車,被告人系希望通過名車增加其所經營的加油站的公信力,并由此獲得更多營業(yè)額。在案發(fā)前,轎車已多次轉讓,用于償還欠款,由此可見該車并非用于被告人的個人享樂。而涉案的皇冠牌轎車,該車系被告人貸款所購,現貸款尚未付清。進一步而言,其完全有能力支付上述兩輛轎車共計200萬元的款項,故我們認為不能因為相關車輛的價值較高,而去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被告人并不存在攜款潛逃的行為。
本律師所提交的《李某開本人情況說明》已詳細闡述在案發(fā)前后,被告人關閉手機、來到廣州的具體原因,在此不贅述。
另外,在會見被告人時,其亦明確說明當初離開佛山的具體原因,我們整理如下:
“2014年3月下旬我與妻子及兄長等人到三水廣東浩某律師事務所約見債權人4人,到律師事務所有兩人李某安和鄭某,主要是商討債務處理的情況,當時鄭某找了社會大佬在律師事務所門口盯梢,與李、鄭約見兩個多小時,無果的情況下,又見外面的人走來走去,氣勢囂張情況下,提前離開收集一些補充材料。在我出去不到5分鐘,鄭請來的人便挾持我妻子,律師劉某宏在場可見證,我妻子李某開前后被挾持6個小時,回到住宅時已是第二天的凌晨12點多。期間在當晚的7點左右,我用朋友手機向三水110報警。在人身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另選地點在廣州處置公司資產的,相關的通話記錄可提取。”
由此可知,被告人是由于在佛山已無法順利處理債務、家人受到相關人員威脅的情況下,才無奈前往廣州處理債務事宜。故被告人不存在潛逃的行為,而是就其欠款問題做積極的還款計劃。
最后,被告人在廣州的20天,已向債權人共計還款900余萬元,可證明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據本律師已提交給貴院的新證據二:李某斤名下8001000*********7的信用社賬號2014年2月至4月賬號流水情況,在2014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共計向相關人員還款900余萬元。若被告人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根本不用堅持向債權人進行還款,完全可以直接“攜款潛逃”,故據此我們認為被告人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本案的關鍵證據《報告書》存在各種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本案認定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證據不足
佛山市眾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簡稱“眾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佛眾某專審字(2014)第325號《報告書》存在多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具體如下:
首先,《報告書》的制作單位、制作人(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由沒有司法會計審計鑒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司法審計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廣東省司法廳將司法會計審計鑒定納入登記管理范圍,每年度公布《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廣東?。?,并將記錄在廣東司法廳官方網站的司法鑒定人查詢系統(tǒng)中(網絡鏈接:http://www.gdsf.gov.cn/column.do?colId=39594)。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要進行司法會計審計鑒定必須要委托在名冊內具有司法會計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回到本案,《報告書》即鑒定意見的作出機關為眾某會計師事務所,鑒定人為任某蘋、朱某車。我們登錄廣東省司法廳官方網站中的司法鑒定查詢系統(tǒng)中,均未查詢到眾某會計師事務所、任某蘋、朱某車任何信息,由此可知,上述單位、個人并不在廣東省司法廳的《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廣東?。分校⒉痪邆湓谛淌掳讣芯蛯iT審計問題進行鑒定的資質,其所作出所謂的《報告書》并不具備刑事訴訟證據資格,故審判機關對《報告書》應不予認定。
其次,《報告書》并未就鑒定要求、過程、方法等關鍵性鑒定事宜進行闡述、說明,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報告書》的正文部分,對鑒定要求、過程、方法等均未提及,僅僅采用如“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包括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及相關統(tǒng)計分析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這樣籠統(tǒng)、不明其意的話語進行解釋。
據此可以得出結論,《報告書》根本沒有就鑒定要求、過程、方法進行具體說明,甚至其中所謂的“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所作出判斷的會計師還是并不具備司法鑒定人資格的會計師。我們對《報告書》的作出過程是否公正、合法、符合規(guī)定表示懷疑,而相關過程的缺失,導致審判機關根本無法以《報告書》為例與相關法律進行是否合法的比照?!秷蟾鏁穱乐剡`反相關法律對鑒定意見的規(guī)定,應予排除。
再次,送檢材料來源不明、內容不完整充分,不具備鑒定前提,眾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鑒定委托違法。
盡管《報告書》在正文部分便特別提到“我們相信,我們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發(fā)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但在隨后的具體分析過程中,卻多次提到資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情況。
我們認為,涉案金額系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參考,而鑒定意見(《報告書》)又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現《報告書》已明確提及無法就集資金額進行準確審核,這不僅反映了涉案的審計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事實,同時也表明本案缺乏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依據。
最后,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審判過程中直接改變《報告書》相關情況,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
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中載明:“經查,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案發(fā)前被告人已歸還的數額,包括已支付的利息均應在集資本金中予以扣除,以被告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為犯罪的數額。經查相關證據,并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斤集資詐騙的被害人人數及數額均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詳見《刑事判決書》P62)。
我們認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直接“糾正”人數、數額的行為,違法法律規(guī)定,具體如下:
首先,鑒定意見涉及專門性問題,應有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yè)人員進行處理,一審法院不具備處理該專門性問題的資質和能力,直接改變人數、數額的行為無法保證該人數、數額結果公平、公正;
其次,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在對鑒定意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要求公訴人進行補充證據或作出說明,而非直接予以“糾正”;
最后,在審理一起集資詐騙案件,相關數額對定罪量刑有決定性影響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確定鑒定意見存在問題時,應對證據予以排除,后再結合在案其他證據作出公正判決,而非直接“糾正”徑行判決。
綜上,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相關款項的故意,亦無一審判決所認定的攜款潛逃的行為,本案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實際進行了集資及侵吞相關款項,故懇請貴院撤銷原判,改判被告人無罪。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梁栩境律師
2017年1月11日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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