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作品原件所有權和作品著作權之間關系
作品的所有權與作品的著作權不是一回事。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不等于就取得了該作品的著作權。例如,某畫家將其所創(chuàng)作的一幅國畫賣給某收藏家,收藏家取得了該畫的所有權,他有權占有該畫,自己欣賞,提供他人欣賞、出賣甚至丟棄、毀掉該畫,但是,他對該畫沒有署名權,沒有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也不能擅自把該畫讓人出版。對該畫的著作權仍然屬于創(chuàng)作該畫的畫家。
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是一個原則,對此本條也有例外規(guī)定,即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對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這是適合實際需要的規(guī)定。作品原件在所有人手里,再強調著作權人有展覽權,在實際上很難行得通。而且,給所有人享有對原件的展覽權,一般不會損害作者,且有益于社會欣賞美術作品。當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覽權僅限于美術作品,一般說來,展覽權也是對美術作品才有重要意義。
案例解析:借款給老友未寫明利息老友賴賬不認
2014年12月29日,蘇某某向林某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一份《借據(jù)》確認向林某某借到20萬元,若借款人未能償付借款本息,則應承擔出借人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其中未寫明利息。之后蘇某某分別于2015年1月31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31日各向林某某匯款4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向其匯款4020元。之后便沒有再還款。原告林某某認為雙方口頭約定月利息2%,蘇某某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份,其余本息至今未還。而被告辯稱此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每個月的匯款記錄屬于她還給原告的本金。
法院判決:月利息2%應被認定判令被告償還本息
法院認為,《借據(jù)》載明借款金額為20萬元,雖未載明月利率,但在借款之后,被告蘇某某于2015年1月31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31日各向林某某匯款4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向其匯款4020元。上述匯款金額及匯款時間,均能夠印證雙方存在口頭約定月利息2%。因此被告蘇某某主張其系償還本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判定被告蘇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并按月利息2%計付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律師說法:合同未寫明利息,利息如何認定?
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晳T、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結合本案,雖然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應屬于無息債務,但由于被告每個月按時劃款已經(jīng)形成了規(guī)律性,月利息2%具有高度蓋然性,故本案應將月利息判定為2%。
盡管如此,平時在民間借貸中還是應該注意載明各種約定事項,否則很多時候出現(xiàn)漏洞,借款人權益將受到損害。更多具體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合同律師楊再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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