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房屋被轉租遇租客到期拒搬房東向二房東要求賠償
原告某公司訴稱,2009年3月16日,原、被告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向原告承租上海市徐匯區(qū)涉案房屋,租賃期限為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約定被告應在合同的期限屆滿后的7日內返還房屋,未經原告同意逾期返還的,每逾期一日,應按6元/平方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合同到期后,被告無法聯(lián)系,未能按約向原告返還房屋,且被告未從房屋內搬出,導致原告無法收回房屋。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其租賃的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使用費(實際按每日每平方米6元計算至房屋返還之日)。
被告辯稱,同意歸還涉案房屋,但因為第三人不肯搬走,故不愿意支付房屋使用費,使用費應由第三人支付。
第三人述稱,房屋愿意返還,但相關的損失要求賠償。
法院判決:租賃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兩份租賃合同均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判決如下:1、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返還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費(按每日每平方米6元計算)。
律師說法:房屋轉租遇租客到期拒搬,房東可以向轉租人要求賠償嗎?
首先,原、被告所簽《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原、被告合同約定,除原告同意被告續(xù)租外,被告應在本合同的租賃期屆滿后的7日內返還該房屋。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滿,被告有權收回該房屋,第三人應如期返回?,F(xiàn)兩份租賃合同均已于2014年9月30日到期,且均未續(xù)約。故合同期限屆滿后,被告、第三人理應將涉案房屋予以返還給原告。
其次,關于原告使用費的訴請,原、被告的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未經原告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被告應按6元/平方米的標準向原告支付該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因此,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費。
法律依據:1、《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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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紅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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