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古某、張某及冠某中介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約》,約定古某購買張某的屋,成交價為52.5萬元,張某應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5000元,古某應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0000元。其中合約約定買賣雙方稅費繳付方式:按政府各付各稅。
2015年11月20日雙方去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xù)時,張春雨才稱涉案房屋不是其唯一房屋,因為不是唯一房屋,出售時按相關規(guī)定賣方也會產生稅費,張春雨不同意承擔其自己的稅費,古偉林、張春雨因此產生分歧,當日未能辦理過戶手續(xù)。其曾進行過協(xié)商,但未果。
古某訴請:解除《房屋買賣合約》,雙倍返還定金,賠償中介費。
【法院觀點】
本案關鍵是張某拒絕承擔稅費是否構成違約。
首先:在二手房交易中,稅務部門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向買賣雙方各自征收契稅、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等各類稅費,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亦會對上述稅費的承擔作出約定,如由買方承擔全部稅費、由賣方承擔全部稅費或買賣雙方各自承擔各自的稅費等方式,并根據該約定承擔相應的稅費。
在本案中,《房屋買賣合約》第二條第2款明確約定:“買賣雙方稅費繳付方式按政府各付各稅”,即賣方稅費應由賣方自行承擔,故張某絕承擔賣方稅費違反了合同約定。張某構成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同時根據古某的損失情況,支持張某賠償古某中介費的損失。
【案件評析】
稅費問題一直是買賣雙方爭議比較多的問題,誰承擔稅費都會增加自己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我國稅法對雙方如何繳納稅費有相關規(guī)定,但是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對稅費承擔做出約定。
因此,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稅費問題進行咨詢協(xié)商,對房屋狀況詳細核查,如房屋是否過五年、是否是唯一住房等相關問題請教專業(yè)人士,審查合同當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問題,及時規(guī)避訴訟風險,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并且,在委托中介公司進行買房或者賣房時,一定要把自己的要求寫在居間合同中,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及時產生糾紛時也能占據有利地位。
翟敏律師辦案心得:人民的安寧乃是最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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