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不予受理我的起訴正確嗎?
邯鄲雞澤縣的張榮蘭問:
我是2016年3月份結的婚,結婚以后我的戶口一直在娘家所在的村在婆家村也沒有取得承包地。但我們村2016年10月份召開了由20多名村民代表召開的會議,會議最后以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方法做出一個決定,決定其中一條的內容為:凡是出嫁到本村以外的女兒,無論戶口是否遷出本村,不得再分配本村的任何利益。我們村由于緊鄰縣城,很大一部分村集體土地被占用,村民每年每人能分到幾千元的紅利。而我和本村近幾年結婚到外村的十多名婦女的權利就這樣被剝奪。我們多次向縣、鄉(xiāng)等有關部門反映均未得到解決。我們聘請了縣里的律師到法院起訴,但縣法院卻裁定不予受理我們的案件。理由是:此案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請問咱報社,法院不予受理我們的起訴正確嗎?我們準備上訴心里沒底!
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楊永建律師:(電話:13231163872)
《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婦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土地承包的規(guī)定、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的決議、村規(guī)民約中,不得有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土地承包合法權益的內容。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應當按照方便生產生活的原則解決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由此能夠看出,婦女因結婚原因在婆家這一新居住地沒有取得承包地的,娘家所在村是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的。雖然法律只是說的承包地,但我們認為涉及到已婚婦女的其他收益分配也當如此。你們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明顯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這個決議須經法定的程序撤銷之后才能不產生效力。
我看了你們幾位在一審法院的起訴狀和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你們起訴的訴訟請求為:要求村委會依法分配給你們每年每人6800元的補償款。我們認為,由于村委會握有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在沒有撤銷這個決定的情況下法院不宜做出與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一致的判決。這很可能也是法院不予受理的一個原因。建議你們另行起訴,要求撤銷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如果法院再次不予受理你們提起上訴我們認為應該能夠勝訴。如果法院判決撤銷了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你們再起訴要求分配補償款就可以了。
很累但快樂著!看到當事人的笑容心理特別高興。:做個負責任對得起良心的律師很累!但對得起自己的事業(yè),當我回憶自己的律師生涯時不會后悔。當事人是律師的上帝。尊重上帝和為上帝服務我心甘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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