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律師辯護詞專輯
主辦:王思魯律師
涉及隱私,采用化名
尊敬的二審合議庭法官:
我作為被告人李兆華的二審辯護人,主要辯護觀點是:本案只有李兆華曾作過的有罪供述這一“孤證”,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其具有運輸毒品罪主觀方面的構(gòu)成要件,即:明知所運輸?shù)氖嵌酒?,并為了牟利目的而予以運輸。上述供述是在偵查人員誘供、逼供的情況下所為,前后變化較大,呈現(xiàn)不穩(wěn)定性,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的情況下,不能采信。因此,一審認定李兆華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證據(jù)明顯不足,應(yīng)宣告無罪。現(xiàn)在,我具體闡述如下,供合議庭參考。
運輸毒品罪的法定概念是“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該罪在主觀方面的構(gòu)成要件是:1、明知性。即行為人明知所運輸?shù)氖嵌酒范枰赃\輸,如果行為人對自己所運輸?shù)氖嵌酒吩谥饔^上不明知,則毫無疑問不構(gòu)成此罪,在這一點上,此罪與走私、販賣、制造、持有等毒品犯罪是相同的。2、牟利性。行為人運輸毒品的目的是為了牟利;運輸毒品罪和走私、販賣毒品罪一樣,都是營利型犯罪,犯罪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和報酬。被告人運輸毒品,目的是通過運輸這一中介手段,與走私、販賣毒品犯罪相銜接,獲取非法利潤和報酬。被告人冒著坐牢、殺頭的危險,不惜以身拭法,運輸毒品,不是為了牟取暴利,還能是為了什么?不以牟利為目的的“運輸”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也是違反人之常情的,除非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所運輸?shù)氖嵌酒?。從本案的情況來看,一審定案的依據(jù)是:僅憑李兆華在偵查階段一段時間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的情況下,認定其具備運輸毒品罪主觀方面的構(gòu)成要件。如此認定顯屬證據(jù)不足:
2000年12月6日8時50分至同日13時,李兆華在接受廣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偵查人員訊問:“你今年11月30日那天在東方樂園拿車時,你知不知道是去送冰毒?”時,回答:“知道”。在接受訊問:“你為什么要打電話給‘亞旺’講有人跟蹤你?”時,回答:“因為我開的粵B87758面包車上裝有300多公斤冰毒,那些冰毒是用紙箱放在面包車后面的”(見該日廣州市局訊問李兆華筆錄第2-3頁)。這可以說是李兆華歸案后,在公安人員面前第一次“認罪”。同日13時10分至14時,李兆華在接受上述公安人員訊問時說:“今年11月份,我和伍偉強、‘亞旺’一起在中山七路‘食為先’吃晚飯,那時‘亞旺’就跟我講好,我每幫他運完一千公斤冰毒(總數(shù),不計次數(shù)),我就會得到4萬元人民幣。也就是從那時開始,我?guī)汀畞喭\輸冰毒了”。從此之后,李兆華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大同小異,內(nèi)容為:其明知面包車上裝有302公斤毒品,并為了獲取每公斤40元人民幣共計12000元人民幣的報酬,秉承其老板(亞旺)的旨意,將這輛車由東方樂園停車場開到政民路停車場。一審僅憑此定案的上述供述能否采信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
其一、沒有證據(jù)相印證。換言之,本案偵查、檢察機關(guān)、一審法院收集、采信的其他任何證據(jù)不能與上述供述相印證。具體分析如下:
1、戚志平供述。戚志平是受香港毒販“大眼”的指派,前來接應(yīng)載有冰毒的面包車的,以前根本不認識李兆華,他搭乘毒販吳力章(阿旺)的小車在政民路停車場與被告人李兆華會合后,只是匆匆見過一面李兆華,印象較模糊,至于李兆華是否主觀上“明知”車內(nèi)裝有冰毒,無任何有效證據(jù)證明。其供述充其量只能證明:載有302公斤冰毒的金杯面包車是由李兆華駕駛的。而對于這一點,我承認是不爭的事實。
2、辯認筆錄。辯認是一種偵查措施,辯認筆錄不是七種刑事證據(jù)中的任何一種。如果說辯認筆錄被視為證據(jù)的話,那么,以被告人李兆華、戚志平為辯認人的辯認筆錄對李兆華主觀上是否"明知"面包車上裝的是冰毒,根本未涉及,不能起到任何證明作用。而且,根據(jù)《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246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guān)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規(guī)定,只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才具有辯認人資格,然而,本案的辯認筆錄是以省公安廳刑偵局緝毒戒毒處凌高華等偵查人員為辯認人制作的,不成其為辯認筆錄。公安機關(guān)為何犯這種常識性錯誤?恐怕唯一的解釋是其本身已意識到本案證據(jù)不足,為了掩蓋這一缺陷,才出此欲蓋彌彰之舉。
3、移動話費清單。此清單只能證明號碼為136222527XX的手機持有人李兆華與號碼為13922465375的手機持有人在2000年11月30日有過幾次通話,不能證明通話內(nèi)容為何,更談不上證明李兆華主觀上"明知"面包車上裝的是冰毒。
4、現(xiàn)場照片、檢查筆錄、鑒定結(jié)論。只能證明面包車上所載物含有海洛因成份、車上有冰毒、駕駛這輛車的面包車司機是李兆華,不能證明李兆華主觀上“明知”面包車上有冰毒。
可見,本案除李兆華供述之外的其他證據(jù)數(shù)量的確不少,貌似“充分”,但綜合起來看,充其量只能證明:載有302公斤冰毒的金杯面包車是由李兆華駕駛,從東方樂園停車場開到政民路停車場,后在廣深高速公路廣從路出口處附近被公安人員查獲。也就是說,沒有任何證據(jù)印證李兆華2000年12月6日上午之后的偵查階段所作“主觀上明知是冰毒”的供述。從犯罪構(gòu)成的角度看,上述證據(jù)只涉及到運輸毒品罪的客觀方面,根本就未涉及到該罪的主觀方面。
誠然,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運輸毒品,要通過李兆華具體客觀行為來進行司法判斷,這的確是專業(yè)常規(guī)。但從李兆華的具體客觀行為看,的確無法得出李兆華主觀上明知是運輸毒品的結(jié)論。
其二、與其在2000年12月6日上午之前的四次供述相矛盾,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的情況下,不能采信。2000年11月30日案發(fā)后當日,被告人李兆華在接受廣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偵查人員訊問“你與阿旺是什么關(guān)系?”時,回答:“我與阿旺是雇主關(guān)系,阿旺叫我?guī)退_車,每月工資2000元人民幣"。在接受訊問"你車上的冰毒是哪里來的?”時,回答:“我真的不知道是哪里來的,而且我也不知道車上裝的是‘冰毒’,只是公安人員查獲后我才知道”(見該日廣州市局訊問李兆華筆錄第4-6頁)。在此之后的同年12月5日、6日零時至3時的三次訊問中,李兆華的供述與案發(fā)當日的供述大同小異,內(nèi)容為:阿旺雇請他開車,每月工資2000元人民幣,并報銷手機費用300元,在公安人員查獲之前,他沒有問阿旺也沒有查看車上所放的是何物,不知道面包車上所裝載的是‘冰毒’??梢姡钫兹A在2000年12月6日上午之后的供述與在此之前的四次供述相矛盾,到底哪個是真?哪個是假?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的情況下,根據(jù)“疑罪從無”原則,不能采信其中的有罪證據(jù)。
其三、與其在一審?fù)徶械墓┦鱿嗝?,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的情況下,不能采信。在廣州中院對本案的一審?fù)徶?,李兆華反復(fù)強調(diào):“我的供述是捏造的,因為原來我不知道他們是販毒的,案發(fā)當日的交代是屬實的”(見2002年3月1日廣州市中院對本案一審?fù)徆P錄第7頁)??梢?,李兆華在一審?fù)徶械墓┦鐾耆穸似湓?000年12月6日上午之后的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肯定了其在2000年12月6日上午之前所作的四次供述的客觀真實性。總之,李兆華的供述前后變化較大,呈現(xiàn)出不穩(wěn)定性,孰真孰假?如前所述,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的情況下,根據(jù)“疑罪從無”原則,不能采信其中的有罪證據(jù)。
其四、上述供述是在偵查人員誘供、逼供的情況下所為。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在此之前的2000年12月6日零時至同日3時,公安人員對李兆華的訊問筆錄中的其中一段內(nèi)容:
“問:這樣說來,你既沒有問交冰毒的人,也沒有問亞旺車上所放著的是何物,你也沒有查看過車上所放的是何物,那么說明你是明知道是冰毒而不需問或不需查看的?也就是說你在明講謊話。
答:(無語回答)?!?/p>
其實,李兆華作為其老板阿旺雇請的司機,其所負責、關(guān)心的是:按照阿旺的指令,將面包車按時開到目的地,至于車上裝有何物,是老板阿旺的事,只要不是易燃易爆的危險品,李兆華作為打工仔,是不會去關(guān)心,也沒有必要去關(guān)心。特別是,面包車上放有302公斤冰毒(請注意:是將近1000市斤的302公斤?。?,這些冰毒是用塑料袋、紙箱嚴嚴實實地包裝起來的,從外表看上去與普通貨物沒有兩樣,李兆華作為司機,既未“問”、也未“看”是很正常的,如果是兩三公斤的包裝物,李兆華抱著好奇心去關(guān)心過問一下或許還有這個可能,因此,李兆華說他沒有問別人,也沒有查看所裝的是何物是符合情理的。相反,如果他去“問”了、“看”了,倒是違背情理的,難道能因為“沒有問”、“沒有查看”車上所放何物,就推論其明知道是冰毒而不需問或不需查看?可見,偵查人員的上述問話明顯是誘供,且不排除逼供的可能。正是在這次誘供之后的同日上午公安人員的訊問中,李兆華第一次承認了自己“明知”面包車上所裝的是冰毒,并為了牟利去運輸。一審?fù)徶?,李兆華反復(fù)強調(diào),其在2000年12月6日偵查階段所作主觀上明知是毒品是在偵查人員連續(xù)多次刑訊逼供及采取“車輪戰(zhàn)”的情況下所為。上述說法,的確具有相當?shù)目尚哦?,類似事例在司法實?wù)中司空見慣。
是不是只要李兆華自己認了罪,無需其他證據(jù)就可定案呢?假定李兆華的供述是經(jīng)合法程序取得,并前后保持一致,即:李兆華始終供述其明知所運輸?shù)氖嵌酒?,并為了牟利而運輸,那么,本案能否定案呢?同樣不能。因為:“孤證”不能定案。所謂"孤證"并不是說全案只有一個證據(jù),而是指證明某一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證據(jù)只有一個,沒有其他任何證據(jù)相印證,《刑事訴訟法》第46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guī)定,就是這項刑事訴訟基本規(guī)則的具體體現(xiàn)。從一審審理結(jié)果不難推論:一審定案,無非是基于以下心態(tài),一是“被告人自己都曾經(jīng)認了,或者多次認了,還有什么話說”。二是“現(xiàn)場人贓俱獲”。其實就前者來說,恰好說明本案是憑“孤證”定案;就后者來說,只能說明李兆華是面包車的司機,車上裝有冰毒,至于李兆華是否“明知”車上裝有何物,即使是“人贓俱獲”,亦不能證明??梢?,一審定案憑的是情感判斷,而不是證據(jù)。
一審判決是欠缺理性,憑情感斷案的結(jié)果,同時,與李兆華得不到專業(yè)性的辯護亦有關(guān)。一審辯護律師一方面認為李兆華不具有明知是毒品的主觀故意,同時又認為李兆華是從犯,建議從輕處罰,顯屬自相矛盾,極易給人一種印象:連律師都承認李兆華構(gòu)成了運輸毒品罪,還有什么可說呢。律師業(yè)務(wù)涉及到刑事、民事、經(jīng)濟、行政、海事海商、房地產(chǎn)、國際經(jīng)貿(mào)等方方面面,作為律師,囿于自己的志趣、專長和時間精力,不可能面面俱到、樣樣精通。在此,我無意攻擊或貶低李兆華的一審辯護律師的觀點,目的在于提請二審法官注意:不要受一審辯護律師的觀點誤導(dǎo),嚴格依據(jù)證據(jù)定案。
相信二審合議庭會注意到,一審判決書中“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認定部分,從運輸毒品罪的犯罪構(gòu)成的角度認定被告人李兆華主觀上明知所運輸?shù)氖嵌酒?,然而,從該判決書中"上述事實,有本院確定的如下證據(jù)證實…“的證據(jù)采信部分來看,該判決所采信的"金杯面包車及毒品12箱照片的簽認”、“被告人李兆華、同案人戚志平的辯認筆錄”、“扣押清單”、“證人梁明明、曾偉強的證言”、“同案人戚志平的證言”、“廣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鑒定書”等六種(個)證據(jù)沒有一個能證明被告人李兆華明知所運輸?shù)氖嵌酒?,換言之,判決書中的事實認定部分與證據(jù)采信部分相脫節(jié)。
在這里有必要提到的是,一審判決書認定“從案發(fā)的過程看,被告人李兆華在運輸過程中保持高度的警覺性,發(fā)現(xiàn)有人跟蹤后,即采取反跟蹤的手段企圖逃脫,其主觀上明知是毒品的主觀故意明確”。對此,我的看法是:其一,上述認定無證據(jù)證實;其二,即使是一個平安無事、心安理得的人也會怕人跟蹤,不能因為發(fā)現(xiàn)有人跟蹤或怕人跟蹤就斷定其主觀上明知是毒品;其三,上述認定恰好說明一審憑情感、猜測斷案。
在這里還有必要提到的是,據(jù)報載,有這樣一起眾所周知的殺人碎尸案,被告人歸案后始終認罪(請注意,是始終認罪),并交代了殺人的詳細經(jīng)過,但最終被法院宣告無罪。緣由于:盡管被告人供述在案,但找不到殺人兇器和指紋等物證,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另據(jù)報載,2002年廣州中院一審審理的刑事案件中,有近二十起以“證據(jù)不足,疑罪從無”被宣告無罪。事實上,有不少證據(jù)不足的案件被判有罪,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官的情感判案。
尊敬的二審合議庭法官:李兆華從1999年開始就已下崗待業(yè),為養(yǎng)家糊口,好不容易經(jīng)人介紹,找到了一份司機的工作,但他做夢也沒想到其雇主阿旺是個毒販,更沒想到阿旺要他開的面包車上裝有冰毒。一審以運輸毒品罪對其處以極刑,真是禍從天降,天大冤案!人頭并非韭菜,人死不能復(fù)生!刑事司法是一項關(guān)系到人的自由、財產(chǎn)乃至生命的專業(yè)性極強的工作,尤其對這樣一起人命關(guān)天大案,更應(yīng)慎之又慎,嚴把證據(jù)關(guān),堅持唯一性、排他性的證明標準,做到確實、充分,容不得半點疏忽和懈怠,否則,極有可能錯殺無辜,釀成冤獄之災(zāi)。我深信:貴院法官是富含良知及理性、極具發(fā)展?jié)撡|(zhì)的高質(zhì)素法官,不會霧里看花,膚淺地停留在“被告人曾供認在案”這個表層上,定能擦亮一雙富含理性的眼睛,透過表象,抓住本質(zhì),高瞻遠矚、深透法理,對本案作出“證據(jù)不足,疑罪從無”的典范判決,洗刷李兆華的罪名!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王思魯
2003年2月19日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guān)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jié)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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